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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提示性公告
    2015-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收益增强基金”)由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高票息基金”)转型而来。高票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8月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法规要求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决定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8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并公告自2015年9月9日起,由《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进行如下提示性公告: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实施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9月9日。

      本基金自2015年9月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有关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安排请参见《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最新相关公告。

      二、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1、基金运作方式改变

      高票息基金为1年期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只有在每年约定的开放期内方可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收益增强基金为开放式基金,除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均可进行申赎。

      2、基金类别改变

      本基金转型前为纯债型基金,不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卖出)。转型后为二级债基,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有所改变。

      (1)投资目标改变

      高票息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收益增强基金的投资目标为“紧跟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调控政策,灵活配置各类投资工具,力争为投资者创造显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改变

      较之高票息基金,收益增强基金可以从二级市场上直接买入股票,并约定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同时删除了高票息基金中对高票息债券的定义以及投资比例限制。因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导致的封闭期内投资组合比例的变更亦删去。

      (3)投资策略改变

      高票息基金只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收益增强基金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因此在投资策略中引入了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同时对原债券投资策略中的债券评级、个券选择、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调整等策略进行修改,较大程度地体现本基金在投资工具、投资策略方面的灵活性,更好地满足基金的投资目标。

      3、风险收益特征改变

      较之高票息基金,收益增强基金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因此收益增强基金的长期预期风险及收益均高于高票息基金。

      4、基金费用改变

      高票息基金及收益增强基金均有A、B两类份额: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两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率均相同,但在赎回费率设置方面有所调整。

      鉴于高票息基金1年期的定期开放式运作方式,根据投资者持有的时间,收取不同的赎回费用。A、B两类份额赎回费率统一按照下列标准:

      ■

      收益增强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根据份额类别、持有期限不同,设置了两类赎回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

      5、收益分配方式改变

      高票息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增强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收益增强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本基金转型后具体变化内容及相关风险请详见《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其他提示事项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