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调查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财富
  • A5:数据·图表
  • A6:数据
  • A7:信息披露
  • A8:书评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2015年9月9日   按日期查找
    B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8版:信息披露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5-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8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资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5、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8日(星期二)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15:00至2015年9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61,317,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9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1,280,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9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7%。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

      861,314,7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6%;

      3,1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46%;反对3,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61,310,7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1%;

      3,1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

      4,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539%;反对3,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54%;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07%。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