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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9月15日 公告时间:2015年9月10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智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开放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不开放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8日,基金份额总额为360,234,916.74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8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98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九泰锐智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8101

    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62,556,721.00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9月15日

    13、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11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智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开放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不开放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8月7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本基金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15年6月26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15年8月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360,046,118.37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360,046,118.37份,利息结转份额188,798.37份,总确认份额为360,234,916.74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15年8月1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75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60,234,916.7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97,778,695.74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62,456,221.00份。

    本基金已于2015年8月13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8月14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上[2015]41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9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九泰锐智,168101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62,556,721.00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九泰锐智的基金份额净值。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可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9月8日,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4,739户,其中场内持有人总户数为1,93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4,226份,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2,80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0,37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9月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3,606,126份,占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2.218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158,950,595份,占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97.7816%。

    (三)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占总份额

    比例(%)

    1谢惠缄25,002,21515.38
    2叶建庭2,600,5201.60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2,471,6971.52
    4邱维2,005,1261.23
    5王长胜1,690,4371.04
    6楼萍1,500,6410.92
    7常青1,500,2170.92
    8吴君友1,500,0290.92
    9周春晓1,200,0230.74
    10李平1,100,0640.68
    合计 40,570,96924.9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西区6层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总经理:王学明

    联系人:李颖

    咨询电话:010-52601666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017512669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1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9%
    2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合计10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4、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1日,本公司有员工231人,其中110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154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海滨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CHINA GALAXY SECURITIES CO.,LTD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时间:2007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75.37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电话:010-66568278

    2、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信息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110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11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全洲

    联系人:刘会林

    联系电话:010-82254077

    传真:010-82254437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会林、陈跃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5年9月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项 目2015年9月8日
    资 产
    银行存款21,300,545.13
    结算备付金4,459,209.89
    存出保证金2,239.80
    交易性金融资产8,619,460.00
    其中:股票投资8,619,460.00
    债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95,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29,999,979.36
    应收利息118,272.37
    其他资产189,796.70
    资产总计359,689,503.2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157,507.72
    应付托管费19,688.48
    应付交易费用8,444.10
    其他负债29,713.84
    负债合计215,354.1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360,234,916.74
    未分配利润-760,767.63
    所有者权益合计359,474,149.1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359,689,503.25
    基金份额总额(份)360,234,916.74
    基金份额净值359,474,149.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9月8日,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8,619,460.002.40%
     其中:股票8,619,460.002.40%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95,000,000.0082.0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5,759,755.027.16%
    6其他资产30,310,288.238.43%
    7合计359,689,503.25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市值占净值比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5,451,460.001.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168,000.000.8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8,619,460.002.40%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数量公允价值(元)占资产净值比例(%)
    002707众信旅游57,6003,168,000.000.88%
    600703三安光电143,5003,070,900.000.85%
    002665首航节能109,2002,380,560.000.66%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15年9月8日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5年9月8日未持有债券。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5年9月8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5年9月8日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2,239.80
    2应收证券清算款29,999,979.36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118,272.37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189,796.70
    7其他 
    8合计30,310,288.23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5年9月8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2015年9月8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截至2015年9月8日,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1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含第五年),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年不得少于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含第五年)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转B4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