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股票简称:恒立油缸 股票代码: 601100 公告编号:临 2015-044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5月,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屹实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1,000,000股质押给中铁信托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业务。该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5月26日,原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5月26日。详见公司2015年5月28日披露的《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21)。
2015年7月22日,公司收到恒屹实业通知,恒屹实业将上述质押的20,500,000股股票提前解除了质押,并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本次解除质押完成后,恒屹实业质押股份数为20,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25%。详见公司2015年7月23日披露的《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31)。
2015年9月9日,公司收到恒屹实业通知,恒屹实业于9月8日将上述剩余未解除质押的20,500,000股股票提前解除了质押,并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恒屹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总计为264,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0%,无质押股份。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编号:临2015-045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于2015年8月25日发布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25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公告刊登于2015年8月25日、9月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10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30日。本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临2015-046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增持计划概述
2015年7月11日,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临2015-028),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上述增持的股份。
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5日、8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钱佩新女士于2015年7月22日至8月3日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856,200股,占总股本的0.13%,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1350万元。
截至2015年8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盘后,钱佩新女士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钱佩新女士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3,356,2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5.1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合规情况
本次购买行为符合《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9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三、增持承诺
增持期间,钱佩新女士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
钱佩新女士承诺:在增持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即自2015年8月3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和《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 号)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