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5-8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zhengquanbu@akcome.com
互动电话:0512-82557563
3、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4、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0日14: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承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股东代表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05,916,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00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关联人邹承慧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全部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287,913,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1%;对于回避表决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0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00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购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安装支架产品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云坚、周江昊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