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证券代码:002741 公告编号:2015-045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 – 2015 年 9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创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8,33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8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1,5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78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576%。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78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2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6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78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57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3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3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全奋律师、陈竞蓬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陈竞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5年9月10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5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创发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5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于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1,550,000股。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8名,代表股份6,78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57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议案为:《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两项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78,339,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789,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330,900股,反对0股,弃权8,2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89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780,900股,反对0股,弃权8,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泽军
经办律师:全 奋 陈竞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