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15-066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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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士颖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蓝晓寒先生、独立董事陈建煌先生、独立董事冯玲女士因事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蔡少卿女士因事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财务总监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借款事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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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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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金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所审议事项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新颖律师、周梦可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5]第144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律师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5]第144号)。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