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
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5年9月14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平安长春经开供热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长春经开”)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长春经开”的转让业务。
二、“长春经开”设立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长经01”,证券代码为“119210”,到期日为2016年11月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证券简称“长经02”,证券代码为“119211”,到期日为2017年11月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长经03”,证券代码为“119212”,到期日为2018年11月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长经04”,证券代码为“119213”,到期日为2019年11月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长经05”,证券代码为“119214”,到期日为2020年11月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长经06”,证券代码为“119215”,到期日为2021年11月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1期,计划存续期内不转让。
三、“长经01”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长经02”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长经03”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长经04”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长经05”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长经06”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长春经开”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长春经开”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