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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5- 038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层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建军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晓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五条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修改为: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393,752,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中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自有房产出租”,为此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现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电脑刺绣机,生产工业自动化产品。缝制、针纺设备数控系统及其零配件的批发、零售和维修服务。自有房产出租。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393,752,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中,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聪晓、赵巍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