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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5-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6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10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3号),原文如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依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们。

      经查,海通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和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开放专线接入,其中第一条专线于2014年3月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第二条专线于2015年2月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海通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止调查日,海通证券客户中,有120个使用HOMS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海通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海通证券通过添加白名单方式允许客户使用HOMS系统进行交易,缺少实质性审核。在客户回访方面,海通证券虽然对客户进行了回访,但在回访时没有对客户交易委托电话、IP、MAC等与客户进行全面核对。使用HOMS系统进行分仓交易的账户由于操作子账户多,主账户的交易较为频繁、异常,明显不同于其他普通账户,但海通证券没有对该等账户重点关注,缺少有效监督。海通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海通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2865.3万元。时任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海通证券百丈东路营业部在明知客户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向其他客户推介配资业务。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在2015年4月明知媒体已报到其客户疑似从事配资业务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该等账户。此外,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海通证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62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通证券情况说明、HOMS系统介入相关文件、海通证券相关制度、有关合同协议、自查报告、回访录音、风控系统监控截屏、电子取证信息、接入HOMS系统账户明细表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清洁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

      二、对丁学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邹二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汪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方贤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沈云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与当日将原件递交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截至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