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49 股票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1 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6号”文核准,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75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92元,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0,38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88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5]0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农资”)增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公司拟使用该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中的4,446万元向国光农资增资用于实施上述项目的部分建设。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改变。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国光农资(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升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001013800043168,截止2015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44,46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志明、王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