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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拟修订
    2015-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枫林

      

      证监会11日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拟将其上升为证监会规章。这是对十余年前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提高监管效能。

      早在2003年,证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证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证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证监会启动了对《职责》的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修订后的《职责》拟更名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并上升为中国证监会规章。邓舸介绍,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

      第一,作为派出机构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做好一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文件,《职责规定》应当突出对授权的基本要求,集中解决派出机构“做什么”的问题。对于“怎么做”等如何行使职权的问题,则由其他的文件加以规定。

      第二,在职责配置的逻辑安排上,《职责规定》以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行政处罚等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不再以监管对象和业务领域为导向。相应的,对监管职责进行类型化归纳,不再对涉及业务领域的过于细化的职责进行清单式罗列。

      第三,为进一步适应监管转型的需要,《职责规定》在内容上突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淡化行政许可等事前管制相关职责。

      第四,有关职责内容是对实体规范规定的派出机构现有职责的综合和归纳,立足于更好地落实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监管制度规定,不对现行的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进行扩张或限缩。

      按照上述思路,目前形成的《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

      总体内容上,一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形成对不同性质主体从事同一性质行为的统一监管。二是以加强风险监管为有效手段,规定派出机构主动开展相关市场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强化动态监测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从而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三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为原则,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邓舸表示,修订后的《职责规定》,有利于完善监管执法体制,促进派出机构更好地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机构应对市场创新发展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落实监管转型要求,通过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的转变,适应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有利于推动中国证监会实现“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责,有效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