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5-038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9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公司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独立董事肖加余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郭平先生代其参会。会议由董事长刘文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书面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大博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长刘文胜先生、董事肖怀中先生、易茂中先生、何正春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5-039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9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会监事 3 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勇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全体监事书面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大博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5-040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大博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充合同主体 甲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大博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补充合同内容
甲方与乙方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双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的未尽事宜,经充分协商,订立本补充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就其合伙人身份承诺如下:
乙方合伙人共5名合伙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其基本信息及与甲方存在的关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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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乙方就其资金充实承诺如下:
1、乙方承诺其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4,300.00万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认缴。
2、乙方各合伙人将在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将乙方用于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缴付到位。
3、乙方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第三条 乙方就其股票锁定承诺如下:
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股票自本次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乙方各合伙人在上述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
第四条 其它条款
1、本补充协议作为《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与《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效或终止,并与《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其他《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不变。
3、本合同一式八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5-041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5,5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77,821,01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4.8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714,715.27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2月16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3]1774号)。
二、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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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9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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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银行长沙河西支行的账户为长沙鑫航开设的募集资金管理专户,用来管理公司以增资方式进入长沙鑫航的募集资金。
在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前,公司已于2015年9月9日将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50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还至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2015年9月10日刊登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
三、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和实施的具体安排,预计公司在未来12个月将会有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500万元(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出2000万元;从建设银行长沙河西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出3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保证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5,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监事会意见
2015年9月1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涉及的资金已全部归还,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将在募集资金需要投入募投项目时,及时足额归还,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独立意见;
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5-042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新材”或“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4年1月完成。公司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徐浪先生、吴卫华先生担任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现因博云新材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需要,天风证券委派徐浪先生、王虹女士担任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鉴于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天风证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王虹女士接替吴卫华先生继续履行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徐浪先生和王虹女士,持续督导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附件:
王虹女士简历
王虹,女,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2008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现任天风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先后主持或参与了赤天化增发、国恒铁路非公开发行、蒙发利IPO、深圳燃气可转债、博云新材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红宇新材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等融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