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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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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
    汤坑社区项目(一期)工程
    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5-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5-069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

      汤坑社区项目(一期)工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一期)工程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15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一期)工程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公告》;201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现该工程补充协议正式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本公司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水电集团”)就其开发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一期(根据2013年9月6日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地名许字PS201300016号,工程名称变更为新城东方丽园)签署《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一期)工程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

      由于原设计施工图不完善,合同报价存在漏项工程;施工期间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都较签署合同时有所上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广东省水电集团增加工程施工项目及工程量。该项目合同金额由原来的93,780,000.00元增加至173,106,413.30元(暂定),共增加79,326,413.30元。其中,土石方等基础工程增加11,478,396.48元,地下室工程增加561,198.83元,4号楼工程增加6,482,913.05元,5号楼工程增加2,837,035.94元,园林绿化及消防道路等配套工程增加57,966,869.00元。

      (一)交易对方: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签署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三)协议类型:工程施工协议。

      (四)协议标的: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一期)工程。

      (五)协议金额(暂定):79,326,413.30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业主名称: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座22层。

      3.法定代表人:张远方。

      4.主要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

      5.注册资本:52,000万元。

      6.由于广东省水电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07,574,416股,持股比例34.53%,因此,本公司与广东省水电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二)2014年广东省水电集团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为330,744,012.82元,占公司同类业务的6.00%。

      (三)广东省水电集团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金额(暂定):79,326,413.30元。

      (二)结算方式:按施工进度结算。

      (三)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违约责任:

      1.本公司违约

      本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广东省水电集团造成的损失。

      2.广东省水电集团违约

      广东省水电集团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除非另有约定,广东省水电集团和本公司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二)该协议金额占本公司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32%,协议履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协议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广东省水电集团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广东省水电集团和本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一期)工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5-070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

      汤坑社区项目(二期)工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二期)工程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15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二期)工程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公告》;201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现该工程补充协议正式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本公司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水电集团”)就其开发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二期(根据2013年9月6日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地名许字PS201300016号,工程名称变更为新城东方丽园)签署《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二期)工程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

      由于原设计施工图不完善,合同报价存在漏项工程;施工期间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都较签署合同时有所上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广东省水电集团增加工程施工项目及工程量。该项目合同金额由原来的218,920,000.00元增加至301,788,217.14元(暂定),共增加82,868,217.14元。其中,土石方等基础工程增加7,203,332.44元,地下室工程减少437,493.63元,1号楼工程增加1,540,890.09元,2号楼工程减少607,315.30元,3号楼工程减少335,319.91元,园林绿化及消防道路等配套工程增加75,504,123.45元。

      (一)交易对方: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签署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三)协议类型:工程施工协议。

      (四)协议标的: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二期)工程。

      (五)协议金额(暂定):82,868,217.14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业主名称: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座22层。

      3.法定代表人:张远方。

      4.主要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

      5.注册资本:52,000万元。

      6.由于广东省水电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07,574,416股,持股比例34.53%,因此,本公司与广东省水电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二)2014年广东省水电集团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为330,744,012.82元,占公司同类业务的6.00%。

      (三)广东省水电集团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金额(暂定):82,868,217.14元。

      (二)结算方式:按施工进度结算。

      (三)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违约责任:

      1.本公司违约

      本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广东省水电集团造成的损失。

      2.广东省水电集团违约

      广东省水电集团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除非另有约定,广东省水电集团和本公司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二)该协议金额占本公司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38%,协议履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协议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广东省水电集团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广东省水电集团和本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汤坑社区项目(二期)工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5-071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新城东方丽园(三期)工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新城东方丽园(三期)工程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15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新城东方丽园(三期)工程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公告》;201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现该工程补充协议正式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本公司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水电集团”)就其开发的新城东方丽园三期签署《新城东方丽园(三期)工程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

      由于原设计施工图不完善,合同报价存在漏项工程;施工期间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都较签署合同时有所上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广东省水电集团增加工程施工项目及工程量。该项目合同金额由原来的390,600,000.00元增加至455,221,718.17元(暂定),共增加64,621,718.17元。其中,土石方等基础工程增加16,668,710.18元,地下室工程增加1,371,616.26元,6号楼工程增加204,659.04元,7号楼工程增加1,593,704.60元,8号楼工程增加69,710.85元,9号楼工程减少605,974.03元,10号楼工程减少605,428.90元,园林绿化及消防道路等配套工程增加45,924,720.17元。

      (一)交易对方: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签署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三)协议类型:工程施工协议。

      (四)协议标的:新城东方丽园项目(三期)工程。

      (五)协议金额(暂定):64,621,718.17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业主名称: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座22层。

      3.法定代表人:张远方。

      4.主要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

      5.注册资本:52,000万元。

      6.由于广东省水电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07,574,416股,持股比例34.53%,因此,本公司与广东省水电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二)2014年广东省水电集团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为330,744,012.82元,占公司同类业务的6.00%。

      (三)广东省水电集团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金额(暂定):64,621,718.17元。

      (二)结算方式:按施工进度结算。

      (三)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违约责任:

      1.本公司违约

      本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广东省水电集团造成的损失。

      2.广东省水电集团违约

      广东省水电集团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除非另有约定,广东省水电集团和本公司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二)该协议金额占本公司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08%,协议履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协议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广东省水电集团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广东省水电集团和本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新城东方丽园项目(三期)工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