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 2015-080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下午15:00至9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号会议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衡安路668号)。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思龙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74,199,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2,010,34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4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199,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选举任思龙先生、杨成青先生、樊剑军先生、陈平先生、丁发晖先生、何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关于选举任思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1.02关于选举杨成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1.03关于选举樊剑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1.04关于选举陈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1.05关于选举丁发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1.06关于选举何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上述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选举刘正东先生、万如平先生、葛其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关于选举刘正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2.02关于选举万如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2.03关于选举葛其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3、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选举王建东先生、王金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1关于选举王建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3.02关于选举王金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1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上述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 2015-081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5年9月11日在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董事任思龙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选举任思龙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选举杨成青先生(简历见附件)、樊剑军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资格及工作性质进行合理分析与评判后,董事会选举以下董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简历见附件):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及召集人:任思龙
委员:何斌、葛其泉(独立董事)
2、审计委员会
主任及召集人:万如平(独立董事)
委员:刘正东(独立董事)、陈平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及召集人:刘正东(独立董事)
委员:万如平(独立董事)、樊剑军
4、提名委员会
主任及召集人:葛其泉(独立董事)
委员:刘正东(独立董事)、杨成青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任思龙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聘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杨成青先生、卢生江先生、刘晓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聘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卢生江先生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聘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刘晓军先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刘晓军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其联系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衡安路668号
电话:021-68586651 传真:021-23025798
邮箱:liuxiaojun@sh-liangxin.com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王建东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聘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方燕女士(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方燕女士于2014年7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考试合格,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其联系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衡安路668号
电话:021-68586632 传真:021-23025798
邮箱:fangyan@sh-liangxin.com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9月11日
附件:
任思龙先生:男,1962年4月出生,中国籍,大学本科,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1983-1999年在天水213机床电器厂工作,先后担任技术员、研究所所长、副厂长,1999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担任监事、现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1994年荣获机电部“部级优秀科技青年”称号;2007年担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通用低压电器分会常务理事,2008年被评为“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优秀企业家”,2010年担任上海电器行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
任思龙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1,095,906股,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任思荣女士为姐弟关系外,任思龙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任思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杨成青先生:男,1965年8月出生,中国籍,大学本科,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1988-1999年在天水213机床电器厂工作,先后担任技术员、质量科副科长,1999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先后担任销售经理、生产经理、营销总监,现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
杨成青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7,397,25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杨成青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樊剑军先生:男,1966年6月出生,中国籍,大学本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院EMBA,1991-1999年在天水213机床电器厂工作,先后担任设计员、天水213西安公司生产技术主管,1999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技术部经理、制造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现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助理。
樊剑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7,397,249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樊剑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陈平先生:男,1967年12月出生,中国籍,大学本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院EMBA,1991-1999年在天水213机床电器厂工作,先后担任设计员、产品研发主任,1999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技术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工控事业部总监,现担任公司研发总监、董事、总裁助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2008年4月至今任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9)委员。
陈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7,397,249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陈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何斌先生:男,1965年9月出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管理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1989—1990年在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从事项目评估工作,1993—1999年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任经理,1999年5月—1999年11月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企业管理处任副处长,1999年至今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工作,历任收购兼并一处副总经理、资本运作总部副总经理、证券上市及合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及常务副主任、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君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何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何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刘正东先生:男,1970年1月出生,中国籍,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1991年7月—1994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担任助理检察员;1994年6月—1998年10月在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律师;1998年10月至今担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曾获首届上海市优秀非诉讼律师、首届全国优秀律师;上海市第十二届、十三届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正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正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万如平先生:男,1965年11月出生,中国籍,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先后在江苏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大亚科技集团、惠生控股集团等单位任职,现任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万如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万如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葛其泉先生: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扬子木材总厂及分厂财务、立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助理、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中联资产评估集团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第一届、第二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多家证券公司内核小组成员。
葛其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葛其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卢生江先生:男,1972年10月出生,中国籍,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6-2006年在TCL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2006-2009年2月在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09年3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现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卢生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2,086,404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卢生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刘晓军先生:男,1972年9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1994-1999年在天水213机床电器厂工作,先后担任成本会计、价格管理组组长,2000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企业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裁办主任,现担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刘晓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2,564,401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晓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王建东先生:男,1972年8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同济大学EMBA。1994-2000年在陕西省汉江钢铁厂工作,历任车间核算员、成本会计、会计科长等。2001―2006年在TCL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会计、总务部部长、采购开发部部长、无锡子公司财务经理等。2007年至今在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经理,现任审计部经理。
王建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566,000股,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建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方燕女士:女,1977年8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2000年8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财务部会计、证券事务代表。
方燕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方燕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 2015-082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15年9月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1日在良信公司三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应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实际出席表决的监事为3人。会议由监事王建东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一致同意选举王建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见附件),任期三年,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9月11日
简历:
王建东先生:男,1972年8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同济大学EMBA。1994-2000年在陕西省汉江钢铁厂工作,历任车间核算员、成本会计、会计科长等。2001―2006年在TCL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会计、总务部部长、采购开发部部长、无锡子公司财务经理等。2007年至今在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经理,现任审计部经理。
王建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566,000股,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建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