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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5-085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9月11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6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30,318,3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6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92,854,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62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7,463,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7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8,502,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4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038,3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7,463,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785%。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佳木斯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30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2,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工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30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2,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30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2,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30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92,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海王集团及其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名派实业有限公司、张思民先生、张锋先生,共5位股东回避表决,合计182,372,579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47,945,736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35,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35,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伟东、陈笑雨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