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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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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7、非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二)基金的决策依据及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十二、业绩比较基准

      60%*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40%*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方向。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方法一致,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允性的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以及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所有交易的债券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可转换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当中。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适合作为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从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离形成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优先类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而进取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十四、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来源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11西钢债(证券代码122077)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4年10月28日,上交所公告称,西宁特钢(股票代码600117)的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4月,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海西州天峻县江仓矿区三、四井田的两项探矿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了木里煤业,公司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时任江仓能源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玉臣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代表公司签署了有关转让协议。时任公司董事长陈显刚、董事汤巨祥在知悉此事后,未督促公司及时进行披露。鉴于此,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显刚、时任董事汤巨祥予以通报批评。

      对该债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看好西宁特钢作为青海省重要的省级国有企业,公司债务偿付能力较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未因此事项有明显恶化,经过与管理层的交流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债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其他资产构成

      ■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7月31日

      十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存续期间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包括周期性份额折算及年度份额折算。周期性份额折算是指在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期,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的年份进行的份额折算。年度份额折算指在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所进行的份额折算。

      【1】周期性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期,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年份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三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可转债份额和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其中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相应折算会增加新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折算成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额折算成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5)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周期性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年度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个年度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遇发生周期性份额折算的年度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折算前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以每10 份招商可转债份额,按7份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折算前的招商转债A持有人,以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5)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公式如下:

      ■

      (6)份额数量调整公式:

      1)招商转债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可转债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其中:

      ■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年度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

      【1】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3:7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B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7:3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A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3)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3月14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次招募说明书刊登后本基金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数据更新。

      本次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2、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二) 主要人员情况”。

      3、 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4、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在“十三、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 更新了“十四、基金的业绩”。

      7、 更新了“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8、 在“二十六、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