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复牌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134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在2015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因筹划收购浙江10MW、宁夏20MW和内蒙古20MW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合计50MW,约人民币4.5亿元。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彩虹精化,证券代码:002256)已于2015年8月27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具体详见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停牌期间,深圳永晟分别与浙江10MW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宁夏20MW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和内蒙古20MW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的项目公司及其股东就收购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积极洽谈,其中浙江10MW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和宁夏20MW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已与交易对手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5年9月11日分别签署了《关于湖州10.07MW项目合作协议》和《宁夏揭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同日,深圳永晟还与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拟在浙江省湖州市合作建设43MW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1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湖州10.07MW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5)、《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揭阳中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签署<宁夏揭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6)。同时,内蒙古20MW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虽然经过多轮努力磋商,但双方就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等本次收购事项的核心问题和关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管理层综合评估、谨慎研究,决定终止收购该电站项目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共持有公司股票12,261.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0%,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12,206.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55%。目前,彩虹集团所质押的公司股份未触及警戒线和平仓线。另外,彩虹集团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中有800万股系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彩虹集团上述股权质押均用于其实业投资,未进行配资及高杠杆融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若后续公司股价继续非理性大幅下跌,彩虹集团将采取补充质押或以其其他投资收益来进行现金偿还或提前回购所质押的股份等措施来确保其股权安全。同时,公司董事会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控股股东降低融资风险,保持股权稳定性。
近年来,公司在保持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环保、节能、新材料、新能源”主线,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行业的发展。在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公司规划到2016年底实现1GW光伏电站并网目标。2015年,除通过银行授信外,公司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积极创新多种融资渠道(如:建成电站融资租赁、与招商资本合作成立产业基金等),确保公司资金充裕。在生物基材料领域,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深圳市生物质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得国家发改委和深圳发展改革委的批复,国家计划补助资金5200万元,深圳市政府计划补助资金1500万元。目前深圳市政府补助资金1500万元已到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补助支撑,将加快公司在生物基材料及制品市场的发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彩虹精化,证券代码:002256)于2015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135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
《关于湖州10.07MW项目合作协议》
和《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永晟与浙江贝盛于2015年9月11日签署了《关于湖州10.07MW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书》两份协议(两份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旨在表达深圳永晟与浙江贝盛就10.07MW光伏发电站项目收购和43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的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本次合作具体事宜尚需根据尽职调查、审计或评估结果等作进一步协商谈判。
2、《合作协议》最终合作情况需要根据双方后续协商的具体情况确定,合作的实施尚存在不可预判的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9月14日开市起复牌。
一、协议内容概述
基于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贝盛”或“乙方”)持有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MW屋顶分布式电站、吴兴区科创园3.01MW屋顶分布式电站、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期1.76MW屋顶分布式电站和织里童装城(E区)0.8MW屋顶分布式电站,合计持有10.07MW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10.07MW光伏发电项目”),以上项目已经建成并网发电。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甲方”)就深圳永晟收购浙江贝盛持有的10.07MW光伏发电项目一事于2015年9月11日签署了《关于湖州10.07MW项目合作协议》,协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552.5万元。资金来源于自筹、项目贷款及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
同日,深圳永晟与浙江贝盛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将在光伏电站、项目产品合作等方面投资开发、建设、运营、产业互补构建全面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此双方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拟在浙江省湖州市合作建设43MW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该合作涉及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4,400万元。资金来源于自筹、项目贷款及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
公司与浙江贝盛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同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8798928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弟
注册资本:36520.28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3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发电工程的设计;新能源发电工程的投资。新能源发电工程的建设和经营。
2、深圳永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503000096722
住 所: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800号(浙江贝盛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邱小永
注册资本:666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5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系统研发、销售;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技术设计、维护;机电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太阳能及风能照明系统设计、销售;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光伏产品销售及进出口。
2、深圳永晟与浙江贝盛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关于湖州10.07MW项目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有意收购乙方持有的10.07MW光伏发电项目。
2、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派出尽职调查小组(以下简称“尽调小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尽调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工作大约需要15个工作日。
尽职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收购事宜,如届时甲方没有回复乙方收购意向的,则本协议自尽职调查结束5个工作日之次日起视为自动解除。
3、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与第三方协商转让10.07MW光伏发电项目,不得让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4、如以上项目符合甲方收购要求,则甲方收购的具体价格根据尽职调查的报告、发电量、装机容量、投资收益、资产情况、审计报告等情况确定,由甲乙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收购协议中约定。收购协议按照各方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的规定,经有权审批的机构批准后生效。
5、正式收购协议签订前,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甲乙双方磋商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各方各自承担。
6、各方在公开宣布具体项目收购前,未经其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本协议事项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根据上市规则、法律法规规定及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出的披露除外。
各方及其关联的公司知晓本次合作项目的所有内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公司管理层、律师、公司员工等)自接触本合作项目之日起,不得泄露本次合作事项,不得买卖或指示、教唆他人等方式买卖甲方乙方关联公司的股票,如发生上述内幕交易行为,由违约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7、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个月。
8、如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擅自转让10.07MW光伏电站项目资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本协议自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项目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1)双方拟合作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共计43MW,项目均位于浙江省湖州市。
(2)双方在合作项目的基础上,乙方组件产品在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价格符合甲方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允许乙方组件产品进入甲方供应商目录,在甲方电站项目产品采购中优先采购。
2、合作模式
(1)项目合作的商业模式主要采取BT(建设-移交)模式。
(2)电站的合作价格(收购价格)视各种类型的项目性质,另行具体协商价格。
3、合作流程
(1)甲方在尽职调查后遴选确定合作电站项目,乙方根据合作的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并完成拟合作项目的所有手续;
(2)甲乙双方根据合作项目,商谈好收购价格和付款方式,并签订具体的收购协议;
(3)乙方作为EPC方建设合作项目;
(4)待项目建成并网验收后,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资产。甲方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同时向乙方支付项目余额。
4、协议有效期
本合作协议书经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授权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协议有效期内,除甲方确认放弃的项目以外,乙方不得与第三方协商转让双方合作的光伏发电项目,或与第三方开展合作。
5、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盖章且双方授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光伏电站建设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并处于加快发展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是投资运营光伏电站的公司,通过此次合同有利于扩大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的规模,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本次合作若能顺利完成,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五、董事会对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浙江贝盛主要从事光伏新能源开发光伏发电系统集成、EPC工程项目总承包、节能管理服务、绿色新能源综合应用等业务,是一家集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工程总承包、投资、运维为一体的专业新能源公司。作为《合作协议》的签约方,其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彩虹精化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其专注从事低碳、环保、新能源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代码:002256),公司秉承“人与环境的和谐高于一切”的价值理念,2014年正式进军太阳能光伏领域,规划未来三年,实现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为 1GW 的目标,成为国内新能源应用和模式创新的生力军。深圳永晟是彩虹精化的全资子公司,其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六、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合作协议》项下深圳永晟与合同相对方浙江贝盛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资格,并且《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风险提示
1、《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旨在表达深圳永晟与浙江贝盛就10.07MW光伏发电站项目收购和43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的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本次合作具体事宜尚需根据尽职调查、审计或评估结果等作进一步协商谈判。
2、《合作协议》的最终合作情况需要根据双方后续协商的具体情况确定,合作的实施尚存在不可预判的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合作协议》签订后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136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揭阳中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签署《宁夏揭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旨在表达交易各方就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和收购的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本次收购宁夏揭阳中源股权具体事宜尚需根据尽职调查、审计或评估结果等作进一步协商谈判。
2、本协议的最终合作情况需要根据各方后续协商的具体情况确定,合作的实施尚存在不可预判的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9月14日开市起复牌。
一、协议内容概述
基于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揭阳中源”或“丙方”或“标的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拥有20MW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甲方”)与揭阳中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中诚”或“乙方”)和宁夏揭阳中源就深圳永晟收购揭阳中诚持有宁夏揭阳中源股权一事于2015年9月11日签署了《宁夏揭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8,000万元。资金来源于自筹、项目贷款及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
公司与揭阳中诚、宁夏揭阳中源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同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8798928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弟
注册资本:36520.28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3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发电工程的设计;新能源发电工程的投资。新能源发电工程的建设和经营。
2、深圳永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二)乙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揭阳中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445200000000174
住 所: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中心路西侧、西四横路北侧C栋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
注册资本: 10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PVC薄膜、PVB薄膜、PVC人造革、电子产品、太阳能单晶硅、多晶硅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应用系统;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监控品及易制毒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三)丙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注册号:640200200017993
住 所:石嘴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8月1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电力设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
2、揭阳中诚持有宁夏揭阳中源100%的股权。
深圳永晟与揭阳中诚、宁夏揭阳中源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有意收购乙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派出尽职调查小组(以下简称“甲方尽调小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乙方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尽调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工作大约需要15个工作日。
尽职调查结束后,如丙方符合甲方的收购条件,则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收购事宜。
(三)自签订本合作框架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不得与第三方协商、谈判、转让丙方的股权,不得让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丙方不得转让20MW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
(四)鉴于丙方之电站使用先进的单晶组件技术及国际知名逆变器品牌,且发电量高于本地区周边同类电站,如丙方符合甲方收购要求,则甲方收购电站具体成交价格根据尽职调查的报告、发电量、装机容量、投资收益、丙方资产情况、审计报告等情况确定,由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各方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的规定,经有权审批的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甲乙双方磋商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各方在公开宣布具体项目收购前,未经其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本合作框架协议事项的资料和信息。但根据上市规则、法律法规规定及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出的披露除外。
各方及其关联的公司知晓本次合作项目的所有内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公司管理层、律师、公司员工等)自接触本合作项目之日起,不得泄露本次合作事项,不得买卖或指示、教唆他人等方式买卖甲方乙方关联公司的股票,如发生上述内幕交易行为,由违约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七)本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三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八)本合作框架协议自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光伏电站建设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并处于加快发展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是投资运营光伏电站的公司,通过此次合同有利于扩大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的规模,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本次合作若能顺利完成,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五、董事会对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揭阳中诚是一家具有新能源、化工、电子、建材、贸易等多个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批50家骨干企业之一,也是广东省重点扶持的20家太阳能光伏企业之一。揭阳中诚承建广东省重点高技术项目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建设。作为本协议签约方,其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彩虹精化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其专注从事低碳、环保、新能源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代码:002256),公司秉承“人与环境的和谐高于一切”的价值理念,2014年正式进军太阳能光伏领域,规划未来三年,实现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为 1GW 的目标,成为国内新能源应用和模式创新的生力军。深圳永晟是彩虹精化的全资子公司,其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六、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宁夏揭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深圳永晟与合同相对方揭阳中诚、宁夏揭阳中源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宁夏揭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合法资格,并且《宁夏揭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风险提示
1、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旨在表达交易各方就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和收购的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本次收购宁夏揭阳中源股权具体事宜尚需根据尽职调查、审计或评估结果等作进一步协商谈判。
2、本协议的最终合作情况需要根据各方后续协商的具体情况确定,合作的实施尚存在不可预判的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对于本协议签订后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137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13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全体董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关联董事汤薇东、陈英淑、金红英、金立新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详见2015年9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陈永弟先生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表决结果: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董事汤薇东、陈英淑、金红英、金立新就本项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2)同意公司与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3)同意公司与深圳市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表决结果: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董事汤薇东、陈英淑、金红英、金立新就本项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具体详见2015年9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3、全体董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董事汤薇东、陈英淑、金红英、金立新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该预案(修订稿)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具体详见2015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4、全体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5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138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3月1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资本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2015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募集资金金额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6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其他筹资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调整后募集资金金额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16.8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其他筹资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对发行数量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本次发行数量也应做相应的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仍为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的9.78元/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由不超过21,063.3348万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7,177.92万股。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发行股数及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符合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因此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139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3月1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陈永弟、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新旺兆”)、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
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与上述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于2015年7月17日与上述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及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与上述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公司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票品种、认购价款和认购数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20.6亿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6.8亿元(含本数),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由不超过21,063.3348万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7,177.92万股。具体如下:
■
(二)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补充协议经公司分别与陈永弟、前海新旺兆、汇通正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原协议生效时生效。
(三)未尽事宜
本补充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另行协商并再次签订补充协议。
(四)其他
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以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140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78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2015年7月2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并于同日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修订材料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股票简称:彩虹精化 股票代码:002256 公告编号:2015-141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公告中关于本次发行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尚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意见》中有关规定落实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潜在影响
(一)假设条件
1、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4,219.51万元,假设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保持不变。该假设分析仅作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设2015年9月份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计算2015年发行后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考虑本次发行对摊薄的全面影响;
3、假设本次发行价格为9.78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17,177.92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6.80亿元(含本数),暂不考虑发行费用,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暂不考虑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经营或非经营因素对公司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5、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二)对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015年4月1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4年度末拟以总股本31,46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元(含税),分配利润人民币1,887.60万元。该利润分配已于2015年4月13日实施完毕。
2015年4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2015年5月6日,公司完成了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登记工作,激励对象行权事宜从2015年5月7日起实施。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完毕,共行权股份数量为64.35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31,460.00万股变更为31,524.35万股。
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数为17,177.92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48,702.27万股,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增加,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分析如下: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特别提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使用至募投项目投产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若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募投项目未对股东回报实现增益,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的基础。由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大幅度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80亿元(含本数),其中14.60亿元拟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另补充流动资金2.2亿元。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主营业务布局,提升电力收入在公司收入中的比重,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同时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主要措施如下:
1、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专项存储;
2、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监督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3、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4、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5、保荐机构与公司将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约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定期检查。
(二)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1、不断优化主营业务布局,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近年来,公司抓住上市公司的发展契机,充分整合行业内外的优势资源,紧跟国家"美丽中国"的战略,坚持以低碳、环保、节能为主线的同心多元化发展战略,不断完善产业结构,优化主营业务布局。从2010年开始,公司先后布局了生物基塑料及制品业务、室内环境治理领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目前公司核心业务涉及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多个领域,初步形成了精细化工、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基材料、室内环境治理四个业务板块共同发展的布局。公司将继续积极开拓主营业务、坚持同心多元化发展战略,将努力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公司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2、调整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文件指引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利润分配修改议案,并于董事会决议发布同日公告了《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述章程修订及分红规划已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内容,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
3、健全投票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和相关政策精神,积极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对董事、监事选举实施累计投票制度,不存在对征集投票权有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均实施了第三方律师现场见证制度。
4、优化信披管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为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规范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制定了《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
同时,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制度对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流程、相关人员责任,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相关敏感信息能够在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得到有效控制。
上述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本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