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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2015-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为增强本基金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以及增强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14日起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80%×沪深300指数+20%×中信全债指数”变更为“80%×沪深300指数+20%×中债综合指数”。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十四、基金的投资 (六)、业绩评价基准"由:

      “80%×沪深300指数+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35%,所以采用股票指数和债券指数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沪深300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横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统一指数,两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因此,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选取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有关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市场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修改为:

      “80%×沪深300指数+20%×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35%,所以采用股票指数和债券指数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沪深300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中债综合指数是全面反映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指数,两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因此,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有关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市场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三、重要提示

      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4日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为增强本基金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以及增强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14日起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80%+中债综合指数×20%”。

      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4日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为增强本基金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以及增强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14日起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80%×沪深300指数+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80%×沪深300指数+20%×中债综合指数”。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十二、基金的投资 (七)、业绩评价基准"由:

      “80%×沪深300指数+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修改为:

      “80%×沪深300指数+20%×中债综合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重要提示

      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4日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为增强本基金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以及增强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14日起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70%×天相280指数+3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变更为“70%×天相280指数+30%×中债综合指数”。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十三、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基准(benchmark)"由:

      “由于我国还没有统一指数,我们暂时采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编制的天相28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本基金的投资基准如下:

      70%×天相280指数+3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基准如下:

      70%×天相280指数+30%×中债综合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重要提示

      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