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39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14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两起仲裁进展的相关材料,现将公司涉及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69号案(以下简称“0469号案”)
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3号),案件事由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就与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澳门”)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0469号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5年5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8号),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69号裁决书,进出口公司仲裁裁决胜诉。
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书。
2015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3号案(以下简称“0493号案”)
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3号),案件事由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就与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新加坡”)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0493号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发布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4号),补充披露了仲裁受理情况。
2015年5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2号),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3号裁决书,进出口公司仲裁裁决胜诉。
2015年7月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书。
2015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两个案件本公司仲裁裁决均胜诉。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对0469号案涉及金额计提了坏账准备4455万元,对0493号案涉及金额计提了坏账准备698.22万元。若上述两案执行到位,已计提的合计5153.22万元坏账准备将被冲回;进出口公司已支付的仲裁费和律师费分别由中钢澳门和中钢新加坡承担。因此,若本案执行到位,将会增加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约5388.57万元。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