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2015-055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刘洪跃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已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王波先生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仲尧文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列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都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以相关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融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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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中的“同意比例、反对比例及弃权比例”均为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3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其中第1项、第2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圣怀、陈志伟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