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5-54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5日在海口市君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2015年8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98,915,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307%。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了全部议案的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7,295,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89,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5,705,7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74%。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7,295,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89,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5,705,7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74%。
五、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83,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9%;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83,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9%;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关联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66,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1%;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66,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1%;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9%。
关联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关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66,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1%;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66,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1%;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9%。关联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六、法律意见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谢国华律师、陈海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