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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5-082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15:00至2015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北路63号04栋6楼A区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汪东颖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为348,351,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403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为335,980,5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9.47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370,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63%。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4,609,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238,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50%;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370,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63%。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8,351,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09,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8,351,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09,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渝嘉、冯 霞

      3、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