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编号:2015-084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9号文《关于核准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7亿元的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50%。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5,000万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5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4,54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于2015年8月27日出具的天健验(2015)3-10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北区支行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4801013200012966。该专项账户仅用于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北区支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北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4801013200012966,截止2015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3454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项目主办人赵兴源、盛赞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长江保荐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长江保荐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