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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5-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87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增比例:每10股转增15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9月23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9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23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9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9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半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9月22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总股本1,010,171,8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1,515,257,7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525,429,500股;同时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1,017,180元。

      (四)扣税情况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1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9月23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9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9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俞其兵、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活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宁波天堂硅谷亨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所转股份,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公司股东账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实施转增方案后,按新股本2,525,429,500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中期每股收益为0.037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钟碰辉

      联系电话:0596-5699668

      传真:0596-5699660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环岛路8号

      邮政编码:363400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