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院线 公告编号:2015-084号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16日-2015年9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15:00至2015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索菲特酒店7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霖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数360,018,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8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为360,00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8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数1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0,01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00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5%。
2、公司董事及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冠春律师和张荣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戴冠春、张荣胜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