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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执业行为
    10月30日前需递交自查报告
    2015-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颜剑

      

      全国股转公司17日向各主办券商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主办券商规范执业,要求主办券商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系统梳理和规范推荐挂牌、做市、信息披露、提供股票发行和并购重组服务等业务流程,并于10月30号之前递交自查报告。

      通知指出,主办券商要准确、及时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和业务人员等信息。为保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及时受理和审查,主办券商应在提交推荐挂牌申请文件时,确保项目小组人员和内核人员已在全国股转公司BPM系统中披露,同时,关注拟挂牌公司报送材料的合规性,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对于频繁出现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要求的不规范行为,将纳入主办券商执业评价考核体系。

      对于做市报价义务,通知要求,主办券商应依法合规履行做市报价义务,防止出现未及时更新报价、开盘未报价、未达到75%双向报价时间等问题发生。做市商应进一步完善做市相关技术系统,加强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规范交易员的报价行为,提升交易申报质量和效率,切实发挥组织市场交易、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的功能。

      此外,主办券商还应设立并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加强客户转让行为监督,防范违规转让行为。在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时,主办券商应及时告知、提醒投资者;对于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拒绝接受委托等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在配合全国股转公司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说明违规事实,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对其进行合规教育,对于投资者拒不配合,无法提交材料的,应主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明确,主办券商应防止发生应披露未披露、应核查未核查、应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或虽发表意见但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等问题。要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对于因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而导致出现信息披露错误的,除纳入主办券商执业评价考核体系外,还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通知还要求主办券商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系统梳理和规范推荐挂牌、做市、信息披露、提供股票发行和并购重组服务等业务流程,并针对已经出现的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各主办券商应根据自查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通过全国股转公司BPM系统上传至机构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