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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2015-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6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于2015年7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公司董事会回购公司部分A股或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并将提交于2015年9月21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该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14日。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7月8日)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4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5年7月8日前十名股东情况

      ■

      注:1、本公司H股股东中,非登记股东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

      2、上表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种类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均为人民币普通A股。

      3、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4、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二、2015年9月14日前十名股东情况

      ■■

      注:1、本公司H股股东中,非登记股东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

      2、上表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种类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均为人民币普通A股。

      3、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4、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5-06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拟续聘上海全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保险经纪”)和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保险经纪”)为2015-2016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中全顺保险经纪董事长王鸿祥先生为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的规定,全顺保险经纪为公司关联方,公司聘用其为董、监、高责任险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为为关联交易。2015年8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聘用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详见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关联方为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保险中介机构的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5-057)

      本公司已于2015年9月16日与全顺保险经纪和航联保险经纪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由全顺保险经纪作为首席保险经纪人、航联保险经纪作为合作保险经纪人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根据协议,全顺保险经纪和航联保险经纪将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与本公司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向本公司收取费用。本公司、全顺保险经纪和航联保险经纪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或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协议,直至违约方恢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即2015年9月1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