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8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9月1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9月16日15:00至2015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1,047,133,080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58.0115%。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人数共31人,持有或代表的股数为171,192,636股,占本司总股份1,805,043,279股的9.48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875,940,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5,043,279股的48.52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71,192,636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 9.4841%。
4、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71,17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02%;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本议案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全部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邓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1,047,1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3%;反对 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6%;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1,174,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银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1,047,1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3%;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6%;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1,174,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东方羊绒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1,047,1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3%;反对 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6%;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1,174,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同意171,174,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本议案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全部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