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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5-103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下午3:00至2015年9月1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4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166,900股,占总股本的53.583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06,24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2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92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会关联股东林汝捷、陈胜、林汝捷、林长龙、林云珍、魏德强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16,569,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参会关联股东林汝捷、陈胜、林汝捷、林长龙、林云珍、魏德强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16,569,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1,000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1%;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3%。

      3、审议并通过《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07,165,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徐丙坚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