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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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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5-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盛屯矿业 股票代码:600711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双沪北路1号之2二楼)

      (面向合格投资者)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载明日期,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延迟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中载明的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对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本公司、主承销商外,本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九)发行人基本情况

      ■

      (十)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本次债券的发行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在中国境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5亿元公司债券。本次债券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十一)本次债券基本条款

      1、债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5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赎回选择权:本次债券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次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

      6、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发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权,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2018年9月24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8年9月24日一起支付。本次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10、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11、起息日:2015年9月24日。

      12、利息登记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9月24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兑付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5、兑付日:2020年9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但若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则其赎回/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1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8、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9、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发行方式:发行方式请参见发行公告。

      21、本期发行对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具体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无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3、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4、上市交易安排:本期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2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信托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26、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主承销商

      ■

      (二)发行人律师

      ■

      (三)会计师事务所

      ■

      (四)资信评级机构

      ■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

      ■

      (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

      (七)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八)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

      (九)评估机构

      1、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2、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3、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三、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次债券在上证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与长城证券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认购本次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本公司与本期发行的有关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股权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截至2015年6月30日,长城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1,862,939股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12%,该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所有权不属于长城证券。该等持股关系不会对主承销商公正履行职责产生影响。

      2014年4月,长城证券与盛屯集团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约定盛屯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4,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长城证券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4月24日,原定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4月23日。2015年2月9日,盛屯集团提前进行了购回交易。本次质押式回购交易总股份数为4,5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回购股份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1%。质押式回购交易手续已办理完毕。

      除此之外,本公司与本公司聘请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次债券的资信状况

      五、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六、本次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七、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联合信用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该等级的定义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联合信用评定本次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该等级定义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二)有无担保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本次债券无担保。

      (三)评级报告的基本观点及关注

      评级结果反映了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联合信用对公司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1、正面

      (1)公司所属的有色金属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公司拥有的矿石资源储量丰富,品位较高,选矿能力较强,与主要客户保持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积极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和产业链金融等业务,拓展了公司客户基础,提升了经营规模。

      (3)近年来公司货款回收情况良好,应收账款规模较小,有利于保持日常运营资金的流动性。

      (4)公司存货规模较小,有利于规避有色金属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5)2014年以来,公司供应链金融、保理和黄金租赁业务增长较快,形成了新的盈利增长点。

      2、关注

      (1)有色金属行业受宏观经济波动、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周期性较强。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与有色金属行业发展有密切关系,铜、铅、锌、钨、金等金属价格的波动及供需关系变化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可能导致相关无形资产及商誉的减值风险。

      (2)由于采矿活动会对矿体及周围岩层地质结构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采矿过程中存在可能片帮、冒顶、塌陷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引发停产整改,易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3)公司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保理和黄金租赁等业务对经营性现金流造成较大压力,未来随着该类业务规模扩大,预计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将持续呈现净流出态势,需密切关注公司资金平衡情况及偿债能力的变化。

      (四)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信用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盛屯矿业应按联合信用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盛屯矿业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联合信用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信用将密切关注盛屯矿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盛屯矿业或本次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信用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联合评级将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上证所报告。

      如盛屯矿业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信用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盛屯矿业提供相关资料。

      跟踪评级结果将及时告知发行人,并在联合信用评级网(www.lianhecreditrating.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并同时报送监管部门。

      关于分期发行安排,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公司债券首次发行时,对本次公司债券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在后期公司债券发行时,如涉及信用评级的事项发生变化,则对当期债券出具更新评级报告。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每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年报后2个月内,对各期已发行但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券均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对各期债券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八、本公司的资信情况

      (一)本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合并口径拥有多家银行共计161,933万元(包括承兑汇票、借款、黄金租赁融资等)授信额度,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105,986.03万元,尚未使用额度55,946.97万元。

      (二)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违约现象

      最近三年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曾出现违约。

      (三)最近三年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23 号文核准,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3盛屯债”),发行总额2亿元。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2日支付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的利息并公告。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公司债券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0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 年 12 月 26 日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盛屯债”),发行总额4.5亿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14盛屯债尚未到付息时间,目前不存在公司债券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四)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全部发行完毕后,本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11.5亿元,占本公司2015年6月30日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376,064.45 万元的比例为30.58%,不超过40%。

      (五)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报表口径下主要财务指标

      ■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经营范围如下:对矿山、矿山工程建设业的投资与管理;批发零售矿产品、有色金属;黄金和白银现货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信息咨询;智能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接受委托经营管理资产和股权。

      二、发行人设立、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变化及前十大股东、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1975年成立的厦门市电气设备厂,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厦体改[1992]008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以厦人银[92]179号文同意,并经国家证券委员会以证委发[1993]20号文确认,于1992年9月以社会募集方式组建成厦门市龙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龙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于1992年5月26日注册成立,负责厦门市龙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厦门市龙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1,300万股,其中700万股由厦门市电气设备厂净资产折股而成,600万社会公众股(含内部职工股60万股)以出售认购表方式发售;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售价每股1.70元,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

      1992年11月8日,厦门市龙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1992年12月1日,厦门市龙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二)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为盛屯集团,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姚娟英和姚雄杰,姚娟英和姚雄杰系姐弟关系,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化。

      (三)报告期末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姚雄杰为盛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盛屯集团和姚雄杰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发行人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65号),核准上市公司向刘全恕发行8,781.91万股股份、向盛屯集团发行7,188.87万股股份,购买埃玛矿业55%股权和深圳源兴华100%股权。埃玛矿业的主要资产是内蒙古科右前旗巴根黑格其尔矿区铅锌矿采矿权和内蒙古科右前旗巴根黑格其尔地区铜及多金属矿探矿权各一宗;深圳源兴华的主要资产是埃玛矿业4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盛屯矿业将实际控制埃玛矿业100%的股权。

      2013年1月5日,公司完成了收购标的的过户手续,埃玛矿业铅锌矿质地优良,盈利能力较强。本次购买埃玛矿业等相关资产进一步推动盛屯矿业有色金属采选业务的快速成长,达到规模效益、实现协同效应,增强盛屯矿业的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新增丰厚的矿产资源储备为业务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2014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4,532.20 万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0.19亿元,其中6.2165亿元用于收购收购盛屯投资85.71%股权及贵州华金3%股权,其他用于增资贵州华金开展勘探项目、银鑫矿业技改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盛屯投资的主营业务为矿业投资,主要资产为持有贵州华金97%股权。贵州华金从事金矿采选,其主要资产为持有位于贵州省册亨县丫他、板其、板万三个金矿的采矿权和丫他、板万金矿的两个探矿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盛屯矿业将实际控制贵州华金100%的股权。

      盛屯投资和贵州华金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6月30日。盛屯投资截至评估基准日的经审计股东全部权益为40,987.02万元,评估值70,389.24万元,增值率71.74%;贵州华金截至评估基准日的经审计股东全部权益为1,922.49万元,评估值61,448.02万元,增值率3,096.27%。盛屯投资和贵州华金的股权评估方法皆采用成本法,其中丫他采矿权和探矿权、板其采矿权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造成了较大程度增值,增值的主要原因是:贵州华金矿权取得时间较早,账面价值主要是根据会计准则成本法入账,账面价值较低,未反映矿权的真实价值;矿权矿区内资源储量丰富。

      本次收购有利于发行人增加黄金矿产资源储备,丰富公司的自有矿产品种。

      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矿采选和综合贸易。2013年、2014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资本运作方式进一步收购了矿业公司。最近三年内公司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况。

      三、发行人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情况如下:

      ■

      (九)控股子公司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1、盛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盛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厦门雄震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8日,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人民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5年5月,发行人对厦门雄震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变更公司名称为盛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盛屯电子商务95%股权,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盛屯金属持有盛屯电子商务5%股权,发行人合计持有盛屯电子商务100%的股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市场管理;供应链管理;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0,322.95万元,负债总额24.08万元,所有者权益20,298.87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1.80万元,净利润-114.78万元;2015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39.06万元,净利润-13.04万元。

      2、北京盛屯天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盛屯天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盛屯矿业与北京东旭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盛屯矿业初始持股52%,北京东旭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为加强管理,盛屯矿业于2012年12月收购了剩余的48%股权,目前北京盛屯天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屯天宇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项目投资。2012年主要从事对贵州华金的投资管理。

      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9,416.89万元,负债总额1.11万元,所有者权益9,415.78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02.29万元;2015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62.09万元。

      3、上海盛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盛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资本为2亿元,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截至2014年末,保理业务已投放业务量达到1.42亿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4,809.91万元,负债总额3,220.15万元,所有者权益21,589.76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928.31万元,净利润543.03万元;2015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1,587.42万元,净利润1,046.73万元。

      4、盛屯金属有限公司

      盛屯金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贸易业务。

      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15,316.76万元,负债总额78423.26万元,所有者权益36,893.50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328,787.85万元,净利润1,909.17万元;2015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214,160.70万元,净利润1,377.99万元。

      盛屯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全资设立厦门盛屯金属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及金属矿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黄金现货销售。

      5、深圳市鹏科兴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科兴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注册资本为680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0.17%。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信息咨询。

      该公司已经停业。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37.46万元,负债总额409.15万元,所有者权益-171.69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99.85万元。

      6、深圳市盛屯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屯金属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源兴华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目前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黑色金属制品、有色金属制品、有色金属冶炼辅料,建材、矿产品的销售;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黄金制品销售;矿业投资(具体投资项目另行审批);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公司持有埃玛矿业45%股权。

      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3,132.07万元,负债总额1466.28万元,所有者权益31,665.79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7,249.10万元;2015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15,619.28万元,净利润2,658.14万元。

      7、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及矿产品经营,主要产品为铜精粉、钨精粉、钨锡混合矿。

      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7,871.78万元,负债总额35334.14万元,所有者权益32,537.64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11,959.61万元,净利润3,416.44万元;2015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4,964.44万元,净利润944.72万元。

      (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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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