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5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5年5月4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知悉因公司现用的12.601亩土地的使用权纠纷,公司、东海县平明镇政府、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村委会作为被告被起诉,但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才披露前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将根据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