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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公司
    重整事宜的公告
    2015-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088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公司

      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德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德阳立达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重整申请。现就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上述重整申请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1、重整事件简述

      申请人:德阳立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化工”)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32号

      被申请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

      申请事由:申请人立达化工以被申请人二重重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德阳中院申请对二重重装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15年9月21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申请人二重重装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及住所地为四川省德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德阳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二重重装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立达化工对其依法享有的到期债权,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具有重整的必要及可能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重整的主体资格及具备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立达化工对被申请人二重重装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同日,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二重重装的管理人。管理人的负责人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郑志斌。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刊登的《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临2015—089)。

      三、事件影响

      在重整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存在重整成功或重整不成功并转入清算的可能。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089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15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德阳中院根据申请人德阳立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重整一案。经竞争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二重重装的管理人。管理人的负责人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重整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

      三、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存在重整成功或重整不成功并转入清算的可能。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090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控股股东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9月21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二重”)《关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第二重型集团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函》。中国二重于2015年9月21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2015)德破(预)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2015)德破字第5-1号《决定书》,德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对中国二重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现就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上述重整申请、指定管理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1、重整事件简述

      申请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第一设计院”)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12550号

      被申请人:中国二重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珠江西路460号

      申请事由:申请人第一设计院以被申请人中国二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德阳中院申请对中国二重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15年9月21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申请人中国二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及住所地为四川省德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德阳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中国二重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第一设计院对其依法享有的到期债权,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具有重整的必要及可能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重整的主体资格及具备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第一设计院对被申请人中国二重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15年9月21日,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字第5-1号《决定书》。德阳中院根据第一设计院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国二重重整一案。经竞争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二重的管理人。管理人的负责人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091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8二重债”

      恢复交易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的2008年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公司债券(“08二重债”,债券代码:088047,简称“本期债券”)因到期本息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积极与投资者就偿债方案进行协商论证。

      由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申请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21日下午开始暂停交易。

      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机集团”)通知,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国机集团或其受托机构拟受让全部本期债券。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交易结果情况。

      公司拟申请于2015年9月22日下午恢复本期债券交易。

      敬请投资人关注本期债券投资风险。

      公司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