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专版
  • A6:数据·图表
  • A7:信息披露
  • A8:人物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项目信息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信息
  •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的
    债权人公告
  •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 关于2015年10月国债、财政部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
    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5年9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B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版:信息披露
    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项目信息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信息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的
    债权人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关于2015年10月国债、财政部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
    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的
    债权人公告
    2015-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或“本公司”)拟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B股”),城投控股作为存续方将安排全资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承继及承接阳晨B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阳晨B股作为被合并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以下简称“本次合并”);紧随本次合并生效实施后,城投控股将环境集团(包括因本次合并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的原阳晨B股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城投控股作为存续方将继续运营房地产资产和业务以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环境集团作为分立主体,全部股权由城投控股届时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立”,与“本次合并”合称“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事项以及相关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已分别获城投控股与阳晨B股于2015年9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次重组的债权人通知函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函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有权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依法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其债权,有关债权将在到期后由本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债权文件的约定清偿。

      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的方式如下:

      1. 直接到本公司申报

      请持有效债权文件、相关凭证和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通知等债权资料(以下合称“债权资料”)到本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上海市吴淞路130号城投控股大厦19楼。

      2. 以邮寄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并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邮寄地址:上海市吴淞路130号城投控股大厦19楼

      邮政编码:200080

      3. 以传真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传真至以下号码,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传真号码:021-66986655

      联系电话:021-66981556

      联系人:邓莹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9月23日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或“本公司”)系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之全资子公司。城投控股拟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B股”),城投控股作为存续方将安排环境集团承继及承接阳晨B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阳晨B股作为被合并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以下简称“本次合并”);紧随本次合并生效实施后,城投控股将环境集团(包括因本次合并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的原阳晨B股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城投控股作为存续方将继续运营房地产资产和业务以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环境集团作为分立主体,全部股权由城投控股届时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立”,与“本次合并”合称“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以及相关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等事项已分别获城投控股与阳晨B股于2015年9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次重组的债权人通知函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函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有权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依法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其债权,有关债权将在到期后由本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债权文件的约定清偿。

      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的方式如下:

      1. 直接到本公司申报

      请持有效债权文件、相关凭证和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通知等债权资料(以下合称“债权资料”)到本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上海市虹桥路1881号。

      2. 以邮寄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并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邮寄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881号

      邮政编码:200336

      3. 以传真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传真至以下号码,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传真号码:021-62427697

      联系电话:021-52564780

      联系人:朱元均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 9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