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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80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2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马炫宗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25,934,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5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5,795,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4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1,51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37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871,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6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0%;反对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871,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6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0%;反对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871,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6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0%;反对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