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4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5--087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21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发的《DB20151001号借款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034005号(以下简称“《仲裁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申请人:景华
第一被申请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广西钲德宇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黄国忠
第四被申请人:丁磊
第五被申请人:韦立移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借款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2、请求裁决本案申请人之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该债权费用及本案的仲裁费由本申请人承担。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广西钲德宇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丁磊、韦立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仲裁相关事由
2014年7月10日,公司与景华先生签订《借款协议》。景华先生同意向公司出借资金6000万元,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本次借款的年利率为9.9%,借款期限为365天。该笔借款由黄国忠先生持有广西钲德宇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作为本次借款的连带责任质押担保;同时,黄国忠先生及丁磊先生共同且连带向景华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4年7月底,公司累计收到景华先生人民币4000万元。之后公司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5年初,景华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该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公司与其进行沟通,希望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归还其借款事宜,未达成一致。
2015年6月,景华先生以《景华先生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钲德宇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先生、丁磊先生、韦立移先生之合作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对本案进行受理,公司也正在对申请人景华先生申请仲裁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与相关方及人员进行核实。
目前,公司与景华先生签订的《借款协议》已逾期。公司希望与景华先生友好协商,并按照《借款协议》解决其向本公司提供的4000万元借款及相关损失事宜。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努力寻求各种途径以提高持续经营能力,但历史遗留债务较大,诉讼案件较多,资产处于抵押、查封、轮候查封状态。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仍为自有房屋租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