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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5-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15-77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9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5年9月17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15-78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9月23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5年9月17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常军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 2015-79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23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6楼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400,388,7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1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量为360,721,9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38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总数量为39,666,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7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总数量为39,666,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73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39,666,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66,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颜羽、黄娜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