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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入深水区
    2015-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版)由于国有企业通常可以持续地获得银行低息贷款,从而廉价地使用大量资金,还不会失去控制权;或者通过证券的溢价发行而直接融入更多的资本,由于面向市场公开发行的股本具有分散性,单个股东的控制权就微乎其微;而吸收非国有资本因为要放弃部分企业的控制权通常成为最后的选项。由于存在银行和资本市场更廉价的资金供应,已经产生了国企对非国企的资本“挤出效应”,正是这一“挤出”减弱了国企推进混合所有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国有与非国有产权主体一经缔约就进入实质性的合作过程,由于两类主体存在根本性差异,决定了在混合的第二阶段充满了不确定性。

      

      国企改革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

      因此,为保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我们只有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的战略定位,深化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对于存量国有经济要进行功能分类,即完全公益型企业、中间型企业和竞争型企业。

      公益型国有企业属于“公法人”范畴,需要在经济增长和经济转轨实现的前提下,主要承担满足于社会公共福利,实现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的职能。这类国有企业无须搞混合所有制,实行全额的国有企业制,并限制其产业扩张行为。如果这些企业中有非公益性业务,要逐步剥离出去,如果涉及竞争性业务要彻底退出。同时,还应对这类企业的预算、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细节实施严格管理。

      中间型国有企业属于“特殊法人”范畴,应当明确其所具备的特殊功能,可以通过制定“特殊法人”法规范其行为,明确政策应该如何支持。具体而言,对于处于这一领域的国有大企业,要放弃长期实施的 “资本化”成长策略,及时将“资本化”与“民营化”结合起来,促使这些国有大企业在集团层面改变产权结构,实施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对于那些因为规模过大尚不具备在集团层面改革的国企,可以选择从集团内部低层级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入手,并采取“逆向收购”即下级公司收购上一级公司股权的方式,扩大混合所有的范围和层次;在一些新项目上,鼓励采取公司合作的PPP模式。

      竞争型国有企业完全属于“商法”和市场调节范畴,过去我们针对这类国企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比较完善,改革的成功案例也很多,只要政策不再作限制,混合所有制实施的成本较低,预期会迅速推开。

      第二,提倡金融部门、资本市场对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信贷和上市方面一视同仁。如果外部的融资环境能够得到真正改善,国企在融资时就会更积极主动地吸纳非国有资本,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才会有更多的内生动力。

      第三,改革国企治理结构,强化市场在要素和权利配置中的作用。国企只有在人员和权利配置方面更公平合理和公开透明,非国有产权主体才更愿意与国企进行深度融合。

      总而言之,混合所有制是我党在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它表明国企的改革已经由过去主要集中于经营管理权层面正式地转向了产权层面。尽管改革进入了深水区,但改革有着远大前途。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