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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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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7版)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中证1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从中国A股市场的表征——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市值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该指数样本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用市值加权计算的债券指数,其中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由于该债券指数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涵盖的投资范围较宽,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投资基准较为适当。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

      ■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

      ■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关于昆药集团(代码:600422)的处罚说明

      A.2012 年 9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给予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上证公处函【2012】0024 号)

      (一)事件具体情况

      公司股东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投”)在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12 年 8 月 22 日期间,在减持本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昆明制药股票 17,078,189 股,持股比例由 12.35%降至 6.92%,减持比例为 5.43%。云南工投在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 86 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13 条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有关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义务。

      2、在上述期间,限售卖出持有的昆明制药股票 2,474 笔共 17,083,189 股,又买入持有的昆明制药股票 1 笔共计 5,000 股,构成《证券法》第 47 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云南工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2.22 条、第 3.1.6 条和第 3.1.7 条的规定。

      (二)相关处罚

      根据上证公处函【2012】0024《关于拟给予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云南工投给予通报批评,上述惩戒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B.2015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关于昆药集团 2014 年年报错误更正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5】17 号)

      (一)事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披露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并于 2015 年 4 月 11日披露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修订版),对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两处错误更正。一是对年报第四节“董事会报告”第三点“成本”,第二小点“主要供应商情况”进行了错误更正,将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 16.79 亿元更正为 10.64亿元,将占采购总额的 44.79%更正为 31.73%;二是对财务报告附注中 2013 年 1月 1 日应付职工薪酬与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更正,将应付职工薪酬由 65,313,829.97元更正为 50,613,104.97 元,将应交税费由 632,283.48 元更正为 15,333,008.48 元。

      (二)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云南证监局《关于昆药集团 2014 年年报错误更正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5】17 号),云南证监局对本公司年报错误更正事项予以高度关注。要  求本公司董事会就更正事由、更正责任进行自查,并就进一步提高定期报告编制  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内部管控力度进行整改方案。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已经做出合理的解释,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关于和佳股份(代码:300273 )的处罚说明

      时任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董事会秘书的苏彩龙在知悉内幕信息且该内幕信息未公开的情况下,建议时任农业银行珠海市湾仔支行行长的梁准买入“和佳股份”,而梁准在明知苏彩龙和佳股份董秘身份的情况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苏彩龙联络之后交易了“和佳股份”。苏彩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建议他人买卖股票行为;梁准交易“和佳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梁准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个领域,受到监管关注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06月30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选择中证1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中债总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1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2月11日

      (2)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建仓期系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在建仓期末和本报告期末各项资产市值占基金净值的比率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股东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2015年3月6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于2015年7月15日由“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基金托管人” 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4、“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相关信息;

      5、“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5年6月30日;

      6、“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年6月30日;

      7、“其它应披露事项”部分对其它应披露事项更新了相关信息;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