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8版)
合格投资人管理:
是大众的投资更是专业的投资
什么类型的投资人可以做众筹投资?投资者在众筹平台上和在私募中间到底该有什么样的区别?对此,目前也是众说纷纭。原本股权众筹是要发挥“众”字的优势,让更多的人体验投资、发现价值,但是在中国,大多数的普通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储备、风险防范意识还不够,所以指导意见提出投资人要充分了解风险,并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这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求提高了,与其说是一个大众的投资,不如说是专业性投资。之前的众筹注重每个人投多少钱,而较少的考虑风险,现在的股权众筹实际上是原有的风险投资的互联网化,只不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门槛,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多元化的渠道。领投机制和领投人对于股权众筹至关重要,股权众筹的发展也需要以专业领投人为驱动,同时也要求众筹融资的服务中介平台加强金融知识的教育和风险的提示以及行业机制的建设等等,这些都是今后要做的工作。
盈利模式和退出机制是国内股权众筹普遍面临的两大挑战,投资者保护亦是重中之重,中国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成熟认知还需要进一步培育,有必要建立一套针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健全的信用体制,并进行分类监管,以根治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在制度建设中,应当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重视。事后的纠纷解决再有效,也不及事前的风险防范。行业协会和各家平台有责任建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辅导、投诉和反馈机制,帮助投资人全面、清晰地认识其中的风险,以合理的心态参与投资,并采取科学、规范的方式进行投后管理,从而保护好自身权益。
未来监管政策走向
过去,互联网金融是夹缝金融,是正规金融之外衍生出来的,主要涵盖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如今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传统金融模式的互联网化,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网络信托和网络消费金融等将成为主体。而包括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的原本互联网金融模式主体已经被边缘化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换位,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的。这种定位过程有一个特点,即以已有牌照的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体,从而便于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股权众筹也是按照这个监管思维格局进行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监管层沿袭传统的监管格局,按照分业监管的思路,将不同业态进行区分,分配到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众筹,产品众筹、回报式众筹、股权众筹都可以纳入到一个平台上进行,部分P2P网络融资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视为一种债券众筹,P2P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监管层一方面使混业跨界兼容的业态接受不同领域的机构监管,另一方面却又并未走行业监管或功能监管的道路,依然沿袭着机构监管的思维。笔者认为,在界内各种业态层出不穷,现有监管资源落后于创新形态,难以全面包容的行业监管背景下,未来的监管方向将由机构监管向行业监管、功能监管转变,进而走向混业监管。
笔者认为,在监管政策没有落地之前,众筹平台有关各方需要在市场中进行博弈选择从而提炼其规则。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就要相信市场有其自身规律和自有机制。不管市场怎么变、政策如何走,技术趋势最终决定着市场和政策的趋势。目前的信息技术正在改变金融底层结构和外部环境。底层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集中体现为互联网从2.0时代到3.0 时代的跨越与转向,不可逆转地渐趋小微化、智慧化、移动化。只要从业者从这些基本规律和法则出发,顺应这一潮流,应将是被监管层认可的正确之路。监管规则会随着市场规则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和改变,制定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监管策略。至于股权众筹未来空间究竟有多大,还有待市场的检验。但是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规范就势在必行。无论如何,股权众筹是融资手段的新开拓方式,将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域发挥重大作用,给予其在普惠阳光下以适当的发展空间,股权众筹势必将带来无限光彩。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