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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2015-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119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9月25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实际控制人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的通知: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分别买入公司股票100万元人民币及40万元人民币,均完成承诺的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承诺情况

      2015年7月9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清池先生作出如下承诺: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未来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别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如下:

      ■

      同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见 2015年7月1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0)。

      二、增持实施情况

      ■

      综上,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均完成承诺的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清池先生基于个人原因于2015年6月25日减持公司股份100,000股,若于清池先生在承诺期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则构成短线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禁止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51号):“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但经于清池先生多方联系,所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均因金额较小,无法达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限额,即于清池先生无法在原承诺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鉴于上述客观原因,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现于清池先生调整其原有承诺为:在前次减持公司股份六个月后(即2015年12月25日后)三个月内,承诺通过二级市场完成本次未能实施的承诺增持金额,即承诺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22万元人民币,同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其他说明

      1、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承诺: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5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5】340号)等的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