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9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9月25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6名,亲自出席12名,武剑董事、赵威董事、徐洪才独立董事、冯仑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王淑敏董事、杨吉贵董事、谢荣独立董事和乔志敏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8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唐双宁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我行2016年度境内外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选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我行2016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2、《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表管理政策>重检修订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4、《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向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40亿股。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资本。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具体方案:
(1)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定价基准日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限售期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董事长、高云龙副董事长、赵欢执行董事、马腾执行董事、武剑董事、吴钢董事、王淑敏董事、吴高连董事在本议案各项表决中均回避。
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关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认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董事长、高云龙副董事长、赵欢执行董事、马腾执行董事、武剑董事、吴钢董事、王淑敏董事、吴高连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免于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董事长、高云龙副董事长、赵欢执行董事、马腾执行董事、武剑董事、吴钢董事、王淑敏董事、吴高连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董事长、高云龙副董事长、赵欢执行董事、马腾执行董事、武剑董事、吴钢董事、王淑敏董事、吴高连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1、《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董事长、高云龙副董事长、赵欢执行董事、马腾执行董事、武剑董事、吴钢董事、王淑敏董事、吴高连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8、9、11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2、《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唐双宁、高云龙、刘珺、章树德、吴钢、刘万江、李华强、赵威、杨吉贵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股权董事候选人,同意赵欢、马腾、李杰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乔志敏、谢荣、霍霭玲、徐洪才、冯仑、王喆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董事候选人如当选,新任董事为刘珺、章树德、刘万江、李华强、李杰、王喆,其余董事为连任董事。连选连任的董事任期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董事之日起开始计算,新任董事任期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开始计算。
鉴于独立董事离任将导致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低于法定人数,在王喆先生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前,张新泽先生将继续履行其作为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内,各位董事勤勉尽职,努力推动本行的改革发展。三年来,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各项业务稳步增长,结构调整成效显著,实现了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均衡发展,并成功登陆H股市场。董事会对即将离任的武剑、王淑敏、吴高连、张新泽董事在任期内的贡献与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13、《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19日在北京召开,具体事宜请参阅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
附件一: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
为增强本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满足本公司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实现本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1、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为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及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后方可实施。
3、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数量为4,000,000,000股,均由光大集团认购,最终发行数量以境内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为准。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现金红利分配等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进行调整。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案在与发行对象达成一致后确定。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46,679,095,00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50,679,095,000股,最终总股本以境内外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批复为准。
5、认购方式
光大集团将全部通过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
6、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7、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折算汇率为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汇率。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现金红利分配等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进行调整。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案在与发行对象达成一致后确定。
8、限售期
光大集团承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10、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新老股东共享。
11、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196亿港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12、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如获通过,将提交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提案人:赵欢行长
附件二:
唐双宁先生简历
唐双宁先生自2007年7月起任本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分局副局长、局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2003年4月至2007年6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投资学会顾问等。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投资经济专业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十八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高云龙先生简历
高云龙先生自2014年12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1994年至2014年6月,曾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副处长、处长,高级工程师,兼职教授,广西自治区百色市副市长,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广西自治区副主委、主委,青海省副省长,民建青海省主委,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毕业于清华大学化工系化工专业,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教授, 清华大学硕士生导师。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赵欢先生简历
赵欢先生自2014年1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2014年4月起)、行长(2014年3月起)。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2001年3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及上海市分行行长。2011年3月至2014年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10年12月起)。1986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高级经济师。
刘珺先生简历
刘珺先生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获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第四届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常委、经济界别组委员。
马腾先生简历
马腾先生自2014年1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2015年3月起)、副行长。2010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09年3月至11月,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任渤海银行党委副书记、董事、行政总裁;1984年7月至2005年6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党委书记、总裁,银行卡业务部总经理,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武汉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办公室副主任等职。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专业学士学位,后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杰女士简历
李杰女士自2003年8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03年1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本行计划财务部(财务会计部)总经理。1988年10月至2001年4月任职于交通银行,历任济南分行计划处副处长、财会处处长、济南分行副行长、珠海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分行槐荫办事处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南公司槐荫办工作。1983年8月至1986年7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金融专业,会计师。
章树德先生简历
章树德先生现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任国家开发银行董事。1987年8月至1992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金融研究所研究分析员、副主任,1992年6月至1994年4月,历任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市场部副经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综合部负责人,1994年5月至2008年8月,历任东亚银行上海分行高级主任、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上海银行董事会秘书。毕业于复旦大学(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吴钢先生简历
吴钢先生自2010年1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1994年9月至2010年10月,历任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副处长、处长,国际司处长、副司长,行政政法司副司长、巡视员(正司级)等职务。曾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二等秘书。毕业于武汉大学外文系英语专业,后获新加坡国立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刘万江先生简历
刘万江先生现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1987年7月至1991年1月,历任农牧渔业部政策法规司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1年1月至2004年7月,历任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案件审理室主任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2004年7月至2007年8月,历任西藏自治区纪委(援藏)常委、副厅长、副书记(正厅级),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任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兼副主任,2008年5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机关党委委员、机关纪委书记。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学位。
李华强先生简历
李华强先生现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兼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1982年9月至1997年3月,历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工程师、深圳合资公司总经理、深圳科技工业园总公司合资公司总经理助理,1997年3月至2011年2月,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裁、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派往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至2015年8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证券机构股权管理一处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EMBA,硕士学位。
赵威先生简历
赵威先生自2015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及总经理。2003年3月至2012年4月,曾历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香港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
杨吉贵先生简历
杨吉贵先生自2015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金融部总经理,兼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2002年7月至2014年3月,曾历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计财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计财部总经理及财务金融部总经理。毕业于上海海运学院财会专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乔志敏先生简历
乔志敏先生自2013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兼任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1978年2月至1996年7月任职于中国银行,历任总行财务会计局副处长、卢森堡分行副行长、总行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等职;1996年7月至2003年7月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历任会计司副司长、监管一司副司长、工商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等职;2003年7月至2007年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会部主任;2007年1月至2012年4月,任中国民生银行第四届监事会副主席、第五届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谢荣先生简历
谢荣先生自2013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兼任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中药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曾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1985年12月至1997年12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副主任等职务;期间,曾在英国沃瑞克(Warwick)大学高级访问研究一年,并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任兼职注册会计师、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任兼职注册会计师。1997年12月至2002年10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10月至2012年8月,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现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上交所上证公司治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资深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霍霭玲女士简历
霍霭玲女士自2014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国香港(地区)商会-上海名誉会长,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遴选会员暨经济事务委员会、金融及财经专家小组成员,香港女工商及专业人员联会会员,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1981年至2006年历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商业信贷部门经理,工商业务及贸易融资业务区域主管,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门主管,零售业务区域主管,零售业务财富管理、投资产品主管。2010年至2012年担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亚太区业务整合主管、中国交通银行零售业务市场营销管理顾问。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香港银行学会会士”、“专业财富管理师”等专业认证资格。
徐洪才先生简历
徐洪才先生自2015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1998年6月至2010年3月,曾历任广发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北京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副总裁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员。
冯仑先生简历
冯仑先生自2015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恒天地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网易公司独立董事。1991年1月至2011年3月,曾历任海南农业高技术投资联合开发总公司创始合伙人、海南万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及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专业,博士学位。
王喆先生简历
王喆先生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会长。1984年7月至1991年12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处长,1991年12月至2001年6月,历任中国金币深圳中心经理、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中国金币深圳中心总经理、中国金币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6月至2013年8月,任上海黄金交易所总经理、理事长、党委书记,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党委书记。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附件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乔志敏、谢荣、霍霭玲、徐洪才、冯仑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15年 9月 25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王喆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15年 9月 15日
附件四: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乔志敏、谢荣、霍霭玲、徐洪才、冯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乔志敏、谢荣、霍霭玲、徐洪才、冯仑
2015年9月25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喆,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王喆
2015年9月15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9月25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俞二牛外部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史维平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李炘先生、殷连臣先生和吴俊豪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同意俞二牛先生、吴高连先生、邓瑞林先生和赵东平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以上监事候选人如当选,其任期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监事之日起开始计算。
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监事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内,全体监事勤勉尽职,积极履行监督职能,自觉维护和促进我行公司治理机制的规范运作,积极维护股东和职工权益,为本行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各项业务稳健、高效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监事会对即将离任的史维平先生在任期内的贡献与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
李炘先生简历
李炘先生自2015年6月起任本行监事长。历任航空工业部北京304研究所助理工程师,航空工业部办公厅秘书,财政部办公厅秘书室秘书、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副主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一处处长,香港海佳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防科工委办公厅副主任、财务司司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资深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中共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委员会常务副书记、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殷连臣先生简历
殷连臣先生自2014年12月起任本行监事。现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2002年4月以来,历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证券经纪业务部董事、企划传讯部总监、穆迪KMV中国区首席代表、北京扬德投资集团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及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西方财务会计专业,硕士学位。
吴俊豪先生简历
吴俊豪先生自2009年11月起任本行监事。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上海新资源投资咨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百利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主管,申能(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主管、主管、高级主管、金融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等。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后获华东师范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俞二牛先生简历
俞二牛先生自2012年11月起任本行外部监事。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干部、副司长、司长,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本行董事。毕业于空军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后于首都经贸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吴高连先生简历
吴高连先生,历任吉林抚松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通化市分公司总经理、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辽宁省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副总裁,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职务。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货币银行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邓瑞林先生简历
邓瑞林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挂职),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党委委员、特派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赵东平先生简历
赵东平先生,历任北京第三机床厂车间主任、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中国人民银行副处长、处长,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办公室主任(副局级)、副组长(正局级)、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专员,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为增强综合竞争实力,满足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拟认购4,000,000,000股本行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简称“本次交易”)。为此,本行已于2015年9月25日与光大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关于认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简称“《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于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关联股东也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光大集团拟认购4,000,000,000股本行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简称“本次交易”)。为此,本行已于2015年9月25日与光大集团签署了《认购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截至本公告日,光大集团直接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比例为23.96%,光大集团为本行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截至本公告日,光大集团直接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比例为23.9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光大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成立日期:1990年11月12日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亿元整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经营范围: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按照《中国光大集团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规划期的战略目标是:把光大集团建成实力强大、综合经营、重点突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管理科学、文化先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一流金融控股集团。业务定位是:以综合金融服务为基础,确立金融主业突出、实业稳健发展、香港内地统一、金融实业结合的战略布局。集团总部建设目标是:推进集团内资源共享,优化集团产业布局,深化内部联动,探索有利于发挥综合金融优势形成合力的管理模式和合作方式,推进光大向金控集团方向的转型,为国家金融体制改革探路搭桥。该《战略规划》实施三年来,进展良好,成效明显,集团整体实力提升,综合金融功能得到完善,国际化程度提高,核心企业竞争能力增强。
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光大集团的资产总额为29575.67亿元、净资产2474.66亿元、营业收入为947.87亿元、净利润为332.66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关联方认购本行非公开发行的H股。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每股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光大集团的认购价格为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行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折算汇率为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汇率。
如本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和/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现金红利分配等除息事项,光大集团认购的股份数量与认购价格不进行调整。如本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和/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光大集团认购的股份数量与认购价格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案将由本行与光大集团达成一致后确定。
(三)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发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15年9月25日,本行与光大集团签署了《认购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认购价款
光大集团股份认购需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应为光大集团的认购股份数量乘以每股认购价格后所得的金额。
2、限售期
光大集团承诺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3、光大集团之义务
(1)光大集团同意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以现金认购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
(2)光大集团同意在《认购协议》生效后,在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时,按照本行发出的缴款通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本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聘请的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3)非因本行原因,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未能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由其他原因导致发行失败的,光大集团不得以诉讼或非诉手段向本行提出索偿等要求。
4、本行之义务
(1)本行将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商业银行境外非公开发行的相关程序。
(2)在光大集团参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及完成后,本行应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本行应及时协助光大集团完成光大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所取得股份的登记事宜。
5、协议成立及生效
(1)本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根据法律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批准光大集团以现金认购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事宜;
(3)中国银监会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4)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5)香港联交所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的上市和交易;
(6)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认购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在《认购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存在任何虚假、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任何及全部损失。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为增强本行综合竞争实力,满足本行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实现本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有助于本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事先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2015年9月24日,本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5年9月25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议案,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赵欢、马腾、武剑、吴钢、王淑敏、吴高连在表决中回避。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关联交易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参与表决的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参与表决的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发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尚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以及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9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9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增强本行综合竞争实力,满足本行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实现本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行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拟认购4,000,000,000股本行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有助于本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发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3:
中国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4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张新泽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赵 威 董 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5人,亲自出席4人,赵威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委托霍霭玲主任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认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免于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暨复牌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拟筹划涉及本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本行股价异常波动,经本行申请,本行股票已于2015年9月14日起停牌。
本行董事会已于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光大集团拟认购4,000,000,000股本行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有关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内容详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决议公告》(临2015-040)。
根据相关规定,经本行申请,本行股票将于2015年9月28日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