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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
    2015-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就与珍宝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航运”或“船东”)合作建造的2艘64000吨散货船(船体号: SAM14017B、SAM14018B)项下争议指定仲裁员。现将该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所在地:英国伦敦

      公司通知船东指定仲裁员的时间:2015年9月25日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公司是否有权取消上述2艘64000吨散货船合同,进而有权处置该2艘已单方面交船的船;

      2、请求裁决珍宝航运是否有权取消合同;

      3、请求裁决公司是否应当向珍宝航运返还合同项下预付款,进而珍宝航运是否有权向保函担保方索赔;

      4、其它相关争议。

      二、仲裁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代理人:林江、王亚男

      代理人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大道1525-1539号中国石化大厦东楼11 楼 被申请人:珍宝航运有限公司(Precious Shipping Public Co., Ltd.)

      董事:希拉·维普查尼

      注册地址:泰国曼谷 (7th Floor, Cathay House, 8 North Sathorn Road, Silom, Bangrak, Bangkok 10500 Thailand) 三、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珍宝航运陆续签订了共计14艘 64000 吨散货船的合同。其中有2艘船舶(船体号: SAM14017B、SAM14018B)因船东拒绝接船,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进行了单方面交船。船东在公司单方面交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接船,故根据合同的约定,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船东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2015年9月11日,船东也就该2艘船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25)。

      上述2艘64000吨散货船项下,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分别按期向珍宝航运开立了四期预付款保函,保函项下收款共计2,232万美元。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的通知,船东鉴于其已向公司解除合同,故向银行申请返还保函项下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目前,公司对向船东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有异议,故提起仲裁。

      四、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15年9月25日通知对方指定仲裁员,就上述2艘64000吨船舶提起仲裁,并明确仲裁请求。若出现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事项尚在仲裁进程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仲裁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达新材料”)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和公司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分别于2015年6月29日和2015年8月13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17日,界达新材料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扬州厂的起诉。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1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9月24日,法院对界达新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提起的诉讼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舜天船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界达新材料票据金额340,968.2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舜天船舶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9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12日和2015年9月19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研究危机处置方案。由于上述方案仍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9月28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此外,因为公司研究危机处置方案可能会对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影响,为避免上述事项造成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 2015年9月28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40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南京分行”)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湖东支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公司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冻结发展公司、舜天船舶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8,94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 2015 年6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7)。 二、进展情况

      2015年9月22日,舜天船舶和发展公司以申请人苏州银行南京分行和苏州银行湖东支行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015年9月24日,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发展公司和舜天船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9-1 /00220-1 /第00221-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4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法院申请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议案》。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了公司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2015年7月3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明德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终止明德重工重整程序并宣告明德重工破产。

      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出席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15年9月17日,公司收到明德重工管理人送达的《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草案)”)、《变价方案(草案)书面表决规则》和《表决票》。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35)。

      二、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变价方案(草案)书面表决规则》,公司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作出表决意见为:不同意。公司已于2015年9月25日将表决票送至明德重工管理人。

      该变价方案(草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生效并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依法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目前,公司已对该变价方案(草案)进行了表决。最终表决结果尚需等待其他债权人的表决。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