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基金禁止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条款。现将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五、投资限制”“(一)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对《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五、投资限制”“2、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对《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五、投资限制”“(一)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对《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投资”“(九)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对《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九)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对《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投资”“(八)投资限制”“2、禁止行为”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更新和修改。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自2015年9月28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8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完全被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证券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同意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品种按照《基金法》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允许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证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阶段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且存在目前成份股关联证券或者未来潜在成份股关联证券的具体明细如下:
目前成份股关联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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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潜在成份股关联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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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上述各基金投资的跟踪误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按规定完成相关法律程序,相关制度和控制措施也已准备就绪,现将上述目前成份股关联证券纳入上述对应各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将严格按法律、法规和上述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其标的指数成分股构成比例进行日常投资管理;对于目前不是标的指数成份股,但未来可能成为其成份股的关联证券,即未来潜在成份股关联证券,待其正式成为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届时将上述未来潜在成份股关联证券纳入上述对应各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将严格按法律、法规和上述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按其标的指数成分股构成比例进行日常投资管理。
相关投资情况将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