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4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川”)作为共同卖方就2艘多功能海洋平台供应船(以下简称“海工船”)的业务与宝澳海洋平台供应船舶公司(以下简称“宝澳海洋”)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将上述《船舶建造合同》及《补充协议》统称为“合同”)。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3-029)。
201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宝澳海洋就上述2艘海工船合同指定仲裁员的通知,随后公司也指定仲裁员。2015年7月16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就上述2艘海工船的仲裁事项作出裁决,裁定两条船舶的交船期分别为2014年5月26日和2014年9月25日。
该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54)。
二、合同进展情况
上述2艘海工船业务项下,公司已分别开立了两期预付款保函,保函担保金额合计7,126万美元。截至目前,该2艘海工船尚未交付,已逾合同弃船期。
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分别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银行”)的通知,鉴于公司未在宝澳海洋提出返还预付款后的指定期限内退款,宝澳海洋分别针对2艘海工船向银行申请返还保函项下预付款及相应利息。截至申请赔款之日,预付款及利息共计约8,337.6万美元(按1美元=6.4元人民币折算,合计约5.34亿元人民币)。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4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合作造船,作为共同卖方与船东签订《船舶建造合同》,主要包括木片船项目、海洋平台供应船项目、自卸/非自卸船项目、不锈钢化学品船项目、64000吨散货船项目、驳船项目等32艘船舶项目。该32艘船舶项目中包含1艘船体号为MD152的自卸/非自卸式大湖船,《船舶建造合同》交船期为2015年1月31日。
上述内容可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暨股票、债券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7)。
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刊登在上述媒体上的《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77)中披露了MD152船已逾弃船期,存在被买方取消合同的风险。
二、合同的最新进展情况
2015年9月28日,MD152的船东通过邮件向公司、明德重工和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发送了合同取消通知。
通知表明,MD152合同的消约期为2015年4月1日,截止目前该船尚未交付,因此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船东有权取消该合同。该取消立即生效,且船东保留其索赔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4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南京欧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欧钢”)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4月16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南京欧钢未能按约供货,因此公司要求南京欧钢退还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担保人江苏瑞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东建设”)和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科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5日,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并请求改判支持公司原来的诉讼请求,即判令南京欧钢退还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判令担保人瑞东建设和苏豪科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0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4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就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和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的船舶所有权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28日,法院受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一: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明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季风华
被告二: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
法定代表人:季风华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船舶建造编号为MD152-GB-04的船舶所有权归舜天船舶所有;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8日,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润德船务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签订了《自卸/非自卸项目船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作为共同卖方与船东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船完工交船舜天船舶收到船东该船的全部款项止,该船及用于建造该船的所有材料、设备所有权归舜天船舶所有。此外,协议还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由舜天船舶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严格按约定履行了其项下的义务,明德重工及润德船务也已经完成了船舶建造,但双方对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分歧,经多次协商均未果。
综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