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15-036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1号),公司已于2015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上述文件予以披露(公告编号为:临2015-035)。
公司对于决定书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董事长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同时通过专人送达、传真和电邮的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1号)的有关内容,并组织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将具体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平顶山金鼎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鼎煤化)2014年从平煤股份购入生产原料(煤泥水)6882.47万元,燃料煤859.07万元,合计交易额7741.54万元,金鼎煤化属于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平能创投)的全资子公司,平能创投实质属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各单位职工持股(平煤股份及下属各公司职工持股为45.42%),该股权结构形式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五款,10.2.4条的相关规定,2014年平煤股份与金鼎煤化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并进行披露。
整改措施:公司自查了从2014年与金鼎煤化的交易往来,金鼎煤化2014年全年从平煤股份购进生产原料(煤泥水)6882.47 万元,燃料煤859.07万元,合计交易金额7741.54万元。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1号)的要求,公司认定金鼎煤化为公司的关联方,由此所产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将公司与金鼎煤化2014年发生的交易金额7741.54万元列入关联交易额。
2014年关联交易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整改完成时间:2015年9月30日
二、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票据保证金期末余额8653.77万元,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上述余额全部确认为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报披露表述不准确。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不符。
票据保证金8653.77万元余额明细为交通银行2000万元,建设银行6653.77万元,这两个账户为公司一般结算户,但在办理签发票据时与银行约定视同其为保证金户,实际上银行给予我公司零保证金签票惠顾,且签发的票据已到期,对这两个账户上的余额,公司可以随时动用,故我公司在会计报表披露时判断视同其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1号)的要求对2014年度现金流量表项目进行调整,将票据保证金8653.77万元列入“其他货币资金”,并在今后此类业务发生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编制有关报表项目,使披露的信息更加准确、完整,以免造成误解。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完成时间:2015年9月30日
为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公司将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于关联交易的认识水平,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对于法律法规执行上把握不准的事项,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并且认真听取监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从严把关的原则执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