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5-38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召开第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告编号2014-71号),本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及发展且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水平,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投资国债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等低风险理财产品,上述投资额度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相关事宜。
2015年8月4日,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认购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色攀枝花系列“双月喜”A款第20投资周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MKIA20150801),理财天数为54天(2015年8月5日—2015年9月28日)。2015年9月28日,该理财产品已到期,经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通,本公司将该理财产品本金滚入下一投资周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期理财产品收益情况
截止2015年9月28日,金色攀枝花系列“双月喜”A款第20投资周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为人民币127,232.88元(收益到账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
二、本期理财产品概述
1、产品名称:金色攀枝花系列“双月喜”A款第21投资周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MKIA20151001)
2、理财产品发行人和管理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
3、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4、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5、实际理财天数:63天(2015年9月29日—2015年12月1日)
6、预期收益率(年):4.0%
7、托管费率(年):0.02%
8、销售手续费率(年):0.15%
9、认购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10、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11、委托理财资金用途:用于投资银行间同业存款和同业拆借、AA级(含)以上债券以及债权类资产。
12、本金及收益兑付方式:本金在本投资周期到账日兑付,理财收益于本投资周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兑付。
三、风险控制措施
1、本公司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部将及时跟踪和分析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及安全状况,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2、本公司内审部将定期对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风险评估;
3、本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核查。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
五、累计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累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含本次滚动使用的人民币200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双月喜”A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2、理财业务处理单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5-39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颜广彤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占公司董事总数的100%。监事会成员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关联方房产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拟承租关联方——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1558号1号联合厂房、2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大楼、门卫室,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其中:1号联合厂房租赁面积为52,144平方米,2号联合厂房租赁面积为9,980平方米,生产计量大楼租赁面积为15,313平方米,门卫室租赁面积为57平方米。
根据四川中鼎房产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川鼎房估[2015]字第025号),1号联合厂房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4.5元/㎡/月,2号联合厂房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4.5元/㎡/月,生产计量大楼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8.5元/㎡/月,门卫室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8.5元/㎡/月。上述租金合计为410,203元/月(大写:肆拾壹万零贰佰零叁元整),付款方式为按季结算。
租赁期限两年,其中,免租期6个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张洪皓先生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5-40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
《房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9月29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与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机电”)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投资”)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即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名下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1558号1号联合厂房、2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大楼、门卫室,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关联方房产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张洪皓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等,无需经外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洪皓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5,000万元
5、股本结构: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0%控股
6、注册地址: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
7、成立日期:2012年6月26日
8、税务登记证号码:511002597539198
9、经营范围:对汽车零配件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通用设备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10、财务状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鹏翔投资总资产为17,507.24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12,768.28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4,738.96万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6月30日,鹏翔投资总资产为21,435.74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16,696.78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4,738.96万元人民币。
11、关联关系说明:浩物机电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100%股权,且浩物机电持有鹏翔投资10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鹏翔投资为金鸿曲轴的关联法人,金鸿曲轴与鹏翔投资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金鸿曲轴承租鹏翔投资名下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1558号1号联合厂房、2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大楼、门卫室,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其中:1号联合厂房租赁面积为52,144平方米,2号联合厂房租赁面积为9,980平方米,生产计量大楼租赁面积为15,313平方米,门卫室租赁面积为57平方米。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四川中鼎房产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川鼎房估【2015】字第025号),1号联合厂房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4.5元/㎡/月,2号联合厂房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4.5元/㎡/月,生产计量大楼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8.5元/㎡/月,门卫室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8.5元/㎡/月。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出租方: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皓
承租方: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租赁房产的地点及使用用途
鹏翔投资将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1558号1号联合厂房、2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大楼、门卫室租赁给金鸿曲轴使用,金鸿曲轴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采取包租方式,由金鸿曲轴自行管理。
2、租赁房产面积、标准及付款方式
(1) 1号、2号联合厂房租赁面积为62124平方米,租金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人民币279,558元(大写:贰拾柒万玖仟伍佰伍拾捌元整);生产计量大楼及门卫室租赁面积为1537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8.5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为130,645元(大写:拾叁万零陆佰肆拾伍元整)。
(2) 上述租金合计为410,203元/月(大写:肆拾壹万零贰佰零叁元整),付款方式为按季结算,金鸿曲轴应于每季度前十五日内向鹏翔投资指定账户支付该季度的租金。首期租金应自计租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3、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其中:免租期6个月,即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
4、房产交付
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鹏翔投资将房产按现状交付金鸿曲轴使用,且金鸿投资同意按房产现状承租。
六、交易目的及影响
浩物机电于2013年9月9日出具补充承诺,承诺“最迟在下属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曲轴生产线’项目整体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厂房权属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提议将浩物机电所持有的鹏翔投资100%的股权以公允的价格转让给浩物股份……”。目前,鹏翔投资名下“曲轴生产线”项目单体工程验收、装修验收以及消防验收均已完成,且验收结果合格,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鹏翔投资名下“曲轴生产线”项目尚未达到注入本公司的条件,因此,由金鸿曲轴先行承租上述资产。
上述关联交易,保证了金鸿曲轴经营资产的稳定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年初至该披露日,除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包括子公司)未与该关联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1558号房产(1号及2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大楼、门卫室,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的事项,可保证金鸿曲轴经营资产的稳定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1) 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名下房产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张洪皓先生回避了表决。
(2) 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租金价格公允。本公司根据四川中鼎房产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川鼎房估【2015】字第025号)之评估咨询价确定租金标准,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关联方侵占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3) 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名下房产,保证了其经营资产的稳定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区汉渝大道1558号房产。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意见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关联方房产的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根据四川中鼎房产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川鼎房估[2015]字第025号)确定租金标准,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租金价格公允。上述关联交易保证了本公司经营资产的稳定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与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签署的《房产租赁合同》;
3、四川中鼎房产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