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4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京浦冉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浦冉”)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3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货款和利息共计约人民币87,494元。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81)。
其后,经公司申请,法院追加徐琳(女,汉族,1973年2月生,住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1号1幢502室)为南京浦冉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第三人。追加依据如下:
2013年1月17日,公司与徐琳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发挥双方优势共同开拓市场。其中,徐琳负责确定货源生产厂、出口产品的技术、质量、数量等具体事宜,公司负责与徐琳指定的工厂签订购销合同,徐琳对购销合同项下所有内容承担责任。
本案件原告南京浦冉是徐琳指定的生产厂,诉讼依据的《采购合同》中货物的交付、验收亦是由徐琳负责经办的,故而徐琳是该《采购合同》的共同债务人。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9月17日,公司与徐琳签订《协议书》,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徐琳将相应款项打到公司指定账户,公司收到款项后再将应支付给南京浦冉的货款和利息付清。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均已履行了相应义务。
2015年9月25日,南京浦冉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9月29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浦冉撤回起诉。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