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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冻结的公告
    2015-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5-052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关于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来函:

      因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喀什支行要求克州亚星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州亚星公司”)提前归还9320万贷款事宜,并要求建新集团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故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喀什支行向新疆维吾尔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新疆维吾尔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喀中立保字第23号】,裁定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0,000,000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64%),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冻结原因:司法冻结。

      目前,克州亚星公司正在与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喀什支行进行积极沟通和协调,争取尽快妥善解决。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建新集团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共计466,139,241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0.99%,其中:质押股份数为444,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9.04%;司法冻结股份数119,400,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0.50%;股改临时保管股份2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1.76%。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5-053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建新矿业”)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18号】《传票》,就原告成都合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知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成都合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合聚”)

      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

      第三人: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事由:

      原告单方诉称协助建新集团参与了本公司破产重整事宜,据此要求建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股份过户至原告名下,但建新集团认为原告构造虚假文件进行勒索。现因上述纠纷,原告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其持有的建新矿业股票2000万股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第三人配合原被告将属于原告的2000万股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2015年10月13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系原告、被告双方纠纷,本公司就被列为第三人事项向控股股东建新集团进行了书面函询,建新集团回函表示“相关事宜系原告以虚假文件提出的无理纠诉,不存在相关的事实依据,无论此案的审理结果如何,都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影响建新集团作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根据建新集团的回函表示,以及本公司咨询相关法律机构后,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不是原、被告诉讼涉及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故原告诉请本公司配合其过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将本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属于诉讼对象错误。本案件的诉讼结果将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将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履行相关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