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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42版)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外,其余的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山河智能于2014年8月22日公告,其于2014年8月20日收到了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8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山河智能在公告中陈述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提及的内容及公司针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山河智能(002097)的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本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事件对山河智能的投资价值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上述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大摩多元收益债券A:

      ■

      大摩多元收益债券C: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大摩多元收益债券A

      (2012年8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

      ■

      大摩多元收益债券C

      (2012年8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和行业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

      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

      注:1年指365天。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100,000.00-793.65)/1.040=95,390.72份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40=96,153.85份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8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0×0.1%=12.8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12.80=12,787.2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125,000.00 元

      5、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入总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1)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

      (2)转出基金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3)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2015年4月13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